中山大学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往来款项管理,及时清理应付及预收款项,加快资金周转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以及从付款方预收的各种款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因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产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及预收款项,主要包括预留质保金、应付未付酬金与奖助学金(含助学贷款)以及学杂费、培训费等教育收费暂存款、科研经费暂存款和创收经费暂存款等预收款项。

 

第二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应付及预收款项实行“定期清理、及时结算”的管理原则。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清理结算工作。

(一)财务与国资管理处是学校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对会计核算处提交的长期挂账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结算意见进行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会计核算处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清理工作。

(二)会计核算处是学校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学校各类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核算管理,以及应付未付酬金与奖助学金(含助学贷款)和学杂费暂存款的清理结算工作;及时通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和发布应付及预收款项信息;关注、分析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结算清理情况,督促各单位及时清理所辖应付及预收款项;对长期挂账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结算提出初审意见。

(三)基建处、总务处负责工程质保金等应付款项清理工作。

(四)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设备质保金等应付款项清理工作。

(五)学生工作管理处、研究生院负责学生奖助学金(含助学贷款)应付款项清理工作。

(六)高等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培训费暂存款清理工作。

(七)科学研究院负责科研经费暂存款清理工作。

(八)测试中心、超算中心等各有关创收单位负责测试费、机时费和设备使用费等创收经费暂存款清理工作。

(九)其他单位应当做好所辖应付及预收款项清理工作。

第五条  会计核算处结合业务实际,根据结算审核意见、合同、收款凭据或银行进账单等材料对应付及预收款项进行分类确认。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会计核算处完成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确认工作,确认材料存在瑕疵的,应当按照会计核算处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六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冲销结算:

(一)应付结算款、预留质保金的冲销结算。经办人员凭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付款审核意见、合同、发票、检验或验收报告等材料到会计核算处办理支付手续。

(二)应付未付酬金与奖助学金(含助学贷款)的冲销结算。因银行代发失败形成的应付未付酬金与奖助学金(含助学贷款),会计核算处通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和更新发放失败记录信息,发放单位或发放对象根据发放失败记录信息提示更正相应收款账户信息后,会计核算处进行重新发放处理。

(三)学杂费、培训费等教育收费暂存款的冲销结算。全日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由会计核算处根据收费平台的收费情况和暂存款信息,按学生类别办理入账手续;培训费、考试考务费、补修学分学费、辅修费等由院系或单位经办人员凭开票明细表、到款查询信息等资料到会计核算处办理暂存款转出及经费入账手续。

(四)科研经费暂存款的冲销结算。对各级科研主管部门集中拨付的科研经费,由会计核算处依照科研主管部门开出的科研经费进账单或预算批复,批量办理暂存款转出及经费入账手续;其他科研经费,由经办人员按照科学研究院经费立项相关要求,凭科研经费进账单、合同及到款查询信息等资料到会计核算处办理暂存款转出及经费入账手续。

(五)其他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冲销结算。经办人员凭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付款审核意见以及合同、收付款凭据、银行到账信息等材料到会计核算处办理结算支付手续或入账手续。

第七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定期清理:

(一)按月清理。会计核算处、学生工作管理处、研究生院、高等继续教育中心、各有关创收单位应当按月分别对应付未付酬金与奖助学金(含助学贷款)、学杂费和培训费等教育收费暂存款以及创收经费暂存款进行清理。

(二)按季清理。基建处、总务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科学研究院等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当按季度分别对合同等应付未付结算款、预留质保金和科研经费暂存款等应付及预收款项进行清理。

(三)年终清理。会计核算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应付及预收款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根据内容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办理结算或入账手续。

(四)合同期满清理。对于个别款项由于质保期、经费预算批复等问题造成未能及时转出或入账的,相关单位可在质保期满、批复下达等时间节点凭相关文件进行结算支付或经费入账处理。

第八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核销处理:

(一)基建处、总务处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分别负责工程、设备预留质保金等应付款项的备查登记工作。对3年以上账龄的应付款项及因工程、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无需支付的质保金,上述相应业务管理部门应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会计核算处初审并转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复审后提交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对3年以上无人追索的其他应付款项,会计核算处应当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对确属不需支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账款,会计核算处应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审核后提交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三)对3年以上账龄的预收款项,会计核算处应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审核后提交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经批准予以核销的应付及预收款项,会计核算处应当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做好备查保留登记。

第九条  已核销的应付及预收款项需申请认领转出的,经批准可作调出处理。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向会计核算处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会计核算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复审后提交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涉及“三重一大”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处理事项,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各单位应付及预收款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及时认领、结算、入账和清理,确保相关手续真实、完整、合规,自觉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应付及预收款项清理不及时造成长期挂账的。

(二)隐瞒收入,在暂存款中列收列支的。

(三)违规核算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核算应付及预收款项的。

(四)拒绝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检查,不如实提供资料的。

(五)其他给学校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与其所在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由所在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由所在单位调减其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违规所得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存在领导责任的,对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在学校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损失,应当问责的,依照第十四条有关措施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直接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2019年第13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8月22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应付及暂存款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