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中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审核)和报备(报批),将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我校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作为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更新资产变动信息,实现学校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七条 学校拟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按照规定权限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资产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批流程及权限如下:

(一)资产自用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批流程及权限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报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审议;

(二)利用科技成果以外的其他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经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的,经党委常委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审核);

(三)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许可事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事项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  资产自用

第十条  学校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资产实物台账,对实物资产定期组织清查盘点,不断完善对资产账表卡、信息系统数据及有关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对归口管理的资产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自用资产应建立验收、领用、使用(含校内调拨)、保管、交回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及绩效考核;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资产使用保管人在发生离退休、校内调动、调出学校或长期离岗等情形时,应在离岗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

第十二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和入账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并按要求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入账手续和产权登记;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及时组织进行校内调拨。

资产使用过程中价值有变动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认真做好资产使用日常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及其职责;定期开展资产盘点,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于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有偿使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推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逐步实施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促使各单位厉行节约、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归口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实施,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四章  对外投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对外投资事项分级管理审批制度。拟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原则上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次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审核)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向教育部办理报批报备手续。

第十七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提交如下申报材料,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一)进行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投资国有资产清单;

(三)相关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对外投资方案;

(五)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含风险评估分析等);

(六)单位拟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七)拟合作方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八)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合同)草案;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相关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并组织专家论证后,将相关材料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签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综合考虑学校相关资产的使用情况(尤其已有对外投资的情况),对申报材料的完整准确性及真实有效性、申报事项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存在风险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核。

第十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拟直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拟订对外投资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将相关申报材料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签同意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审批流程和权限,将相关材料报本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审核)。

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审核)通过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审批权限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任何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利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二)买卖期货、股票;

(三)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拟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二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学校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私分、截留、挤占、挪用或坐支。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建立对外投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国有资产内控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出租、出借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管理、审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原则上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次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审核)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向教育部办理报批报备手续。

第二十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在严格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提交如下申报材料,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一)进行出租或出借的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或出借国有资产清单;

(三)相关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进行出租或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单位拟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或出借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六)拟承租(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相关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并将相关材料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签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准确性及真实有效性、申报事项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存在风险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核。

第三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拟直接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组织论证后,将相关申报材料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一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签同意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审批流程和权限,将相关材料报本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审核)。

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审核)通过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审批权限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审核)。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一)未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

(二)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产权有争议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出租国有资产的招租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

对于不适宜以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的,应由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签、分管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校领导和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通过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的,出租的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三十四条  所有资产出租、出借均须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出租、出借合同;任何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单个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私分、截留、挤占、挪用或坐支。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的管理,定期统计、清理租金收缴情况,及时追缴欠租,确保应收尽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不断完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请学校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或责任追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内部及上级部门对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所进行的审计、检查、清查,及时提供数据资料,并对相关数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每季度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所归口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归口管理资产的使用以及变动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向学校领导报送全校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全校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并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将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收入统计表等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查;另有特殊报备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四十一条  在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及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并跟进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二)利用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五)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六)隐瞒、截留、挤占、挪用或坐支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收入;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或存在发现违规行为后隐瞒不报、处理不力等情况的,学校审计和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可采取以下问责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纳入失信名单;

(五)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责令退还违法违规所得以及赔偿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由纪委办、监察处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所投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校名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山大学校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按照《中山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