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收缴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294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和《中山大学收费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国际学生。其中,国际学生包括学历教育本科生(以下简称国际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国际研究生)和非学历教育交换生(含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以下简称国际交换生)等。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各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单位)、有关科研机构应充分提高对收费工作重要性和严谨性的认识,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学生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处作为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其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政策,制定学校相关制度;

(二)负责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并做好收费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三)负责向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已批复的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四)负责根据应收数据据实收取学费、住宿费,并定期划扣欠费;

(五)负责办理学生学费、住宿费的退费事项;

(六)负责根据学生缴费信息生成收费票据信息并做好票据管理相关工作;

(七)负责中山大学收费平台的建设、完善和技术运维等相关工作;

(八)负责做好中山大学收费平台与校内外其他业务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

(九)负责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欠费催缴的组织工作,组织召开欠费催缴和清理工作协调会议,向参会单位通报学生欠费情况,落实各单位欠费催缴责任。根据相关部门欠费催缴反馈结果形成欠费催缴季度简报,并于每学期末完成欠费催缴工作总结。

第五条  教务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提供学历教育本科生(含国际本科生)、国际交换生(本科层次)等学生的学费信息;负责提供学历教育本科生(含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及国际本科生)、国际交换生(本科层次)等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学籍信息和学费应收信息的同步更新;

(二)负责学历教育本科生(含国际本科生)、国际交换生(本科层次)等学生学费欠费催缴及清理工作,并于每季度末向财务处反馈催缴结果;

(三)负责维护、优化本科教务系统应收学费管理模块及与其他系统的数据对接。

第六条  研究生院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提供学历教育研究生(含国际研究生)、国际交换生(研究生层次)等学生的学籍信息和学费应收信息,确保学籍信息和学费应收信息的同步更新;

(二)负责学历教育研究生(含国际研究生)、国际交换生(研究生层次)等学生学费欠费的催缴及清理工作,并于每季度末向财务处反馈催缴结果;

(三)负责维护、优化研究生教务系统应收学费管理模块及与其他系统的数据对接。

第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提供学生住宿费应收信息,并根据学生住宿变动情况同步更新住宿费应收信息;

(二)负责审核学生退宿申请及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提交住宿费退费信息;

(三)负责学生住宿费欠费的催缴及清理工作,并于每季度末向财务处反馈催缴结果;

(四)负责审批中国学生减免学费、缓交学费和住宿费的申请,并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做好减免、缓交处理工作;

(五)负责维护、优化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中住宿费应收管理模块和学费减免、学费和住宿费缓交管理模块及与其他系统的数据对接。

第八条  各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单位)、有关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教学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提供、更新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学生的学费应收信息;协助做好学生收费工作,督促学生按时缴费;

(二)审核学生减免学费、缓交学费和住宿费的申请,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

(三)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做好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定期向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反馈催缴结果;对已办理减免学费、缓交学费和住宿费手续的学生,由所在专业或班级的辅导员负责落实做好欠费跟踪及追缴工作。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学费、住宿费不跨学年收费。

(一)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历教育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国际交换生按协议约定的学习期限收取费用。

(二)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学分学费根据学生实际修读学分数按学年计收;专业学费为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学生每学年收取的学费,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

第十条  学校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规定。无特殊原因,学历教育学生应在新学年注册前缴清应缴费用,国际交换生在学习期限开始前缴清应缴费用,未缴清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

中国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突发事故,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可以申请缓交。申请缓交的程序、缓交期限的确定、可予以缓交的标准及缓交期届满后的缴费办理事项等相关问题按照党委学生工作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政策,同一专业且同一年级学生实行相同的学费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住宿费按学生所住宿舍当学年收费标准执行。学生存在转专业、降级试读或其他学籍异动等情况的,均从转入当月起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同班同学的学费标准计交学费。未通过国家政府各部门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年度评审的国际学生,继续学习需按照同一专业且同一年级学生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继续住宿的学生需按照所住宿舍当学年住宿费标准缴纳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实行“先缴费、后入住”的收费政策,学生应当自觉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如水电费、网络费等。

(一)学生床位一经安排,原则上不予调整。个人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缴清原宿舍住宿费后方能申请调整。

(二)个人调宿申请获批,从高收费标准宿舍调至低收费标准宿舍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退住宿费差额;从低收费标准宿舍调至高收费标准宿舍的,学生须补交差额;退费和补交差额均从次月开始计算。

(三)因学校工作方面原因需要对学生所在宿舍进行调整的,学生应予配合。学生从高收费标准宿舍调至低收费标准宿舍的,学校予以退差额;从低收费标准宿舍调至高收费标准宿舍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免收本学年住宿费差额;退费和免收差额均从次月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学费减免按照学校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延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取:

(一)学历教育本科生经批准延读的,延读期间的学费根据跟读班级同一专业学生的学费标准按学期收取,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学历教育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按照学制年限计收学费;国际交换生经批准延读需收费的,延读期间的学费根据延读当学年学费标准按学期计算收取,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

(二)延读学生在延读期间的住宿费,根据延读当学年入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按学期收取,未满一个学期的按照一个学期计算。

第十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收取学费;恢复入学资格后,从入学当月起按所在年级同一专业学生的学费标准缴交学费。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从复学当月起按所在年级同一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结业后回校重修或补考的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按照选修课程的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计算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  收缴处理:

(一)各项费用的收缴主要采用网上缴费、银行划扣、对公转账方式,学生应按照缴费通知要求,在学校规定时限内缴清应缴费用。除另有规定的,未缴清费用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

(二)学生申请获得的助学贷款将首先冲抵学费、住宿费欠费,不足冲抵的欠费余额应在当学年注册前缴清。

 

第四章    退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费退费:

(一)学年制收费方式下,学生因提前毕业、转学、退学等原因终止学业或休学的,学费应收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1.学费应收金额=(学费标准÷N)×学生实际在校月数。N为学年内扣除2月和8月的剩余月份总数,学历教育学生N为10;国际交换生N为学习期限内实际交换月份数;

2.学生实际在校月数计至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学生申请当月,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学分制收费方式下,学生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学业或休学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专业学费应收金额;学分学费按实际选修学分情况计算应收金额。

第十九条  住宿费退费:

学生因提前毕业、转学、休学、退学、教学安排赴外学习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在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后,所缴住宿费按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

住宿费清退金额=每学年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至学生在大学服务中心(USC)办理退宿手续当月,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其中每学年住宿费应计费月份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结合开学时间确定。学生未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即离校的,住宿费计至该生办理退宿之日或因其违法违规占用宿舍被学校强行清理之日。

第二十条  学生缴费后未入读的,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学生参加学校教学活动(含上课、实习、见习、军训)后即为已入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延读提前结束的,当学期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或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当学年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的,全额退还当学年已缴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退费办理:

教务部、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应在学生学籍异动或宿舍变动相关手续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学费、住宿费应收金额;需退费的,财务处在收到退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复核退费金额并办理退费手续。

(一)退学费的,学生需提供经教务部、研究生院或所在教学单位签发的学籍变动文件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二)退住宿费的,学生通过大学服务中心(USC)信息系统申请退宿,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并在系统上提交退费信息后,学生在大学服务中心(USC)大厅打印盖有公章的非毕业生退宿申请表,递交至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五章    欠费处理

第二十四条  超过学校缴费通知规定期限仍未缴清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或缓交期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恶意拖欠仍未缴清学费的学生,在缴清费用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予注册,并在开学后第三周起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教学单位、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拒不退宿的视为违规占用学生宿位,将予以强制清理宿位(党委学生工作部、保卫处负责);

(二)开学后第二周起,暂停其校园卡用餐、学校门禁、宿舍门禁、USC打印、CAS统一认证等校务管理与服务系统功能(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暂停其出入图书馆及图书借阅资格(图书馆负责);

(三)缓交期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恶意拖欠仍未缴清欠费的,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教学单位、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拒不退宿的视为违规占用学生宿位,将予以强制清理宿位(党委学生工作部、保卫处负责);

(四)国际学生暂停受理其签证/居留证件等有关申请,并按照《中山大学国际学生签证事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教学单位、教务部负责);

(五)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学生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情况属实并经开设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学院(直属系)批准后,允许其延迟两周交费;无故逾期不交者,学生应当办理放弃修读资格手续,不办理放弃修读资格手续,视同自动放弃(教学单位、教务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  超过学校缴费通知规定期限仍未缴清住宿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或缓交期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恶意拖欠仍未缴清住宿费的学生,在缴清费用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予安排住宿;已安排住宿的,开学后第三周起或缓交期届满后拒不退宿的视为违规占用学生宿位,将予以强制清理宿位(党委学生工作部、保卫处负责);

(二)开学后第二周起或缓交期届满后暂停其校园卡用餐、学校门禁、宿舍门禁、USC打印、CAS统一认证等校务管理与服务系统功能(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暂停其出入图书馆及图书借阅资格(图书馆负责);

(三)不得参评当学年度学校各类奖学金和个人评先评优项目(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停发当学年度未缴费月份研究生奖助金(研究生院负责);

(四)国际学生暂停受理其签证/居留证件等有关申请,并按照《中山大学国际学生签证事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教学单位、教务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开学后两周内未缴清欠费被退学或退宿处理的,可不计收当学年(学期)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离校的欠费学生,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财务处共同做好欠费名单的核实工作。由于部门职能调整、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清理工作涉及到前期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工作职责的,各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协助和予以配合。

财务处负责向教学单位提供经核对的欠费学生名单、经发展规划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审定的催款通知书模板,由教学单位向欠费学生寄送催款通知书。

对于拒不缴费的欠费学生,由财务处、教学单位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欠费学生发送律师函并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发展规划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协助提供法律咨询及意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对学生收费工作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以及收缴工作管理不当、治理不力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教学单位在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及欠费催缴工作中履行责任不到位或其人员存在失职失责、催缴不力、玩忽职守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教学单位书记、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等学生工作管理领导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具体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调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六)组织处理。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依照党纪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生收费、退费金额均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十一条  国际和国内交流合作(含联合培养)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收缴和退费管理,学校合作协议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2021年第6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4月27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细则》(中大财务〔2018〕17号)同时废止。前期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中涉及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