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食堂搭伙费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维护食堂正常就餐秩序,保证学校资源得到合理充分使用,各类人员在校内食堂就餐必须使用校园卡,不符合免收搭伙费的人员应按规定交纳搭伙费。为规范搭伙费的相关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搭伙费是指学校在食堂饭菜公开标价标准基础上按10%比例加收的费用。
第二章 搭伙费收取范围
第三条 下列人员使用校园卡就餐时免收搭伙费:
(一)学校在籍在校学生;
(二)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
(三)校园卡使用期限内的毕业生;
(四)经教务部或研究生院核定的校际联合培养学历生、校院(系)两级交换生、培训生;
(五)经教务部核定的承担学校教学任务的附属医院人员;
(六)经教务部或研究生院核定的来校参加招生宣传、夏(冬)令营、周末营、暑期学校、论坛等相关活动的师生;
(七)经教务部核定的进修教师;
(八)经教务部核定的工作地点在校园内的附属学校教工;
(九)经校长办公室核定的学校对口支援单位派来我校进修、交流、培训的教师及学生;
(十)经党委学生工作部核定的军训教官;
(十一)经人力资源管理处核定的军转干部专项培训人员和纳入短期来校管理的工作人员;
(十二)经保卫处核定的驻校警务、政法、综治、消防救援等政府专门机关人员;
(十三)经总务处核定的工作地点在校园内的附属医院门诊部员工、居委会工作人员;
(十四)经产业集团核定的学校经费聘请的劳务派遣人员和工作地点在校园内的员工;
(十五)经职能部门核定的上级有关部门派来学校开展相关工作的人员;
(十六)经职能部门核定的学校已同意可享受食堂服务的校外人员。
不属于上述十六款所列的其他人员,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需要申请免除搭伙费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总务处会签意见并报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审核后,提交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经批准同意的,转大学服务中心办理免搭伙费手续。
第四条 下列人员使用校园卡就餐时需加收搭伙费:
(一)经总务处或保卫处核定的提供校园后勤保障服务的外聘人员;
(二)经产业集团核定的非学校经费聘请且工作地点在校园内的员工;
(三)经教务部核定的附属学校学生;
(四)经总务处核定的为完成教学、科研或专项工作任务需邀请或临时聘请的校外人员;
(五)未通过免除搭伙费审批或者不符合免收搭伙费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五条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搭伙费制度的制定以及向党委常委会上报搭伙费标准和范围调整的工作,并对搭伙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是搭伙费实施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为经过核定批准的人员办理搭伙费标准确认,为相关单位开通搭伙费查询权限,并向总务处、会计核算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及食堂经营方提供报表数据。
第七条 总务处负责对免除搭伙费的申请提出会签意见。
第八条 会计核算处负责做好搭伙费相关核算工作。
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按照“谁把关、谁负责”的要求,做好免搭伙费人员的认定审核、台账管理和定期清理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搭伙费收取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处应当对搭伙费的审批、收取、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使用虚假资料办理校园卡、骗取搭伙费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搭伙费标准的;
(三)对搭伙费结算业务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或账务处理有误并未及时更正的;
(四)随意变更搭伙费的收费标准、范围和期限的;
(五)拒绝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检查,不如实提供资料的;
(六)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与其所在单位将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照权限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由所在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由所在单位调减其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违规所得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审计监督发现的问题,由审计处根据审计权限提出问题整改意见和建议。
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在学校搭伙费管理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损失,应当问责的,依照第十二条有关措施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直接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0年第4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7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饭堂搭伙费实施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1〕1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中涉及搭伙费管理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