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财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财务信息,提高学校财务工作透明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96号)、《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中山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暂行)》(中大办〔2020〕1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是校务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主管部门是学校财务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了解国家及政府部门要求公开的财务信息及公开形式。
(二)按照学校信息公开相关整理、维护和更新需公开的财务信息。
(三)配合校长办公室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财务信息公开申请。
(四)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开网站、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向校内或社会公开财务信息,也可选择校报、校刊、年鉴、简报等方式公开财务信息。
第三条 财务主管部门主动向校内公开与学校内部管理相关的财务信息,包括:
(一)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四条 财务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与学校内部管理相关的财务信息,包括:
(一)教育部批复的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
(二)教育部批复的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
(三)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四)除收入分配、经济政策分配、经费管理之外的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五)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第五条 财务主管部门每年在预算、决算批复后,应在收到信息公开的通知后,按照《中山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开展财务预决算信息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通过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办公室应在收到校领导审定稿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信息公开通知要求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除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财务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其他财务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接收申请。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财务信息的,应当填写《中山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现场或信函、传真书面形式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财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财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财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财务信息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二)审查受理。校长办公室按照学校信息公开管理的相关规定受理财务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
校长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后转财务主管部门处理,并做好财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的有关记录。
(三)处理申请。财务主管部门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与研判,按照学校信息公开管理的相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拟定答复内容:
1.属于可予公开的信息,应向申请人公开,在拟答复中提供该信息内容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涉密事项的信息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在拟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不属于财务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信息,应在拟答复中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对应公开机构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在拟答复中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提交审核。财务主管部门应将拟定的答复内容按《中山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保密审查工作,再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答复内容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还需提请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审核会签。
(五)作出答复。校长办公室根据财务主管部门拟定的答复内容,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办理延期答复手续。
第七条 财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财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学校监察部门统一安排实施。
第九条 学校各附属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9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