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关于我省研究生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294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综合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85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师生、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如证件工本费、证明资料费、复印费、查新费、检索费、网络费、测试费、检测费、实验费、鉴定费、机时费、场租、版面费、培训费、停车费等。

(三)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师生,按照自愿原则,学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如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收费业务的校机关各部处、各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实施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第五条  学校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各项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学校收费政策、管理制度和重大或特殊收费事项;校长办公会在党委常委会授权下对涉及师生利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事项做出相应决策。

第八条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以下简称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学校日常收费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学校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专家对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论证;按规定完成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批手续;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建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台账制度并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报送收费相关报表等材料;组织开展收费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第九条  会计核算处负责各类收费收入的核算和票据管理相关工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确保各类收费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入账,票据使用、管理合法合规。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协助财务部门做好收费管理工作:

(一)研究生院负责对研究生新增或调整学费标准的申请事项进行初审。

(二)教务部负责对本科生新增或调整学费标准的申请事项进行初审。

(三)高等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初审。

(四)总务处负责对公共用房的租用收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按照学生宿舍类别、宿舍的设备与条件和收费标准上限,提出各类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按照地方供电部门关于水、电费用的收费标准,提出各类单位及个人使用校内水、电资源的收费标准。

(五)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利用科研仪器设备提供不涉及医学方面的分析、测试、实验、检测、鉴定等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初审。

(六)保卫处负责根据校内停车管理方案提出停车费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各收费单位在收费工作中应做到手续完备,票据使用合法合规,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一)收费单位严禁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和个人支付宝账号、微信钱包、手机银行、云闪付等支付工具结算单位收入。

(二)收费单位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确有现金收入的,应做好现金日记账登记管理,并在取得收入2个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上交会计核算处或直接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收费应由收费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收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收费。

 

第三章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分为以下三类:

(一)学费。本科生学费实行政府定价;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全日制研究生(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在职不脱产等类型)及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的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培养成本,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办学条件以及受教育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校内不同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开设相同专业实行同一学费标准。研究生学费标准经批准两年内不作调整。

(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学校根据学生宿舍类别和宿舍的设备与条件,在省发改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核定的最高标准范围内,确定学生宿舍收费标准。

(三)考试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或省发改委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服务性收费分为面向校内单位、师生和面向社会的收费。

(一)面向校内单位和师生的收费以自愿为前提,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其中,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面向社会的服务性收费包括学校为社会单位或个人提供分析、测试、实验、检测、鉴定、动物实验、场地和咨询等服务的收费和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研修班的收费。国家或省发改委对收费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或按市场价格协商议定,且不得低于校外单位经营同类项目的收费标准。

校内公共用房按照校内优先的原则管理使用,严格控制对外出租出借。附属独立法人单位、产业集团租用校内场地,收费标准按照面向校内单位规定标准的4倍制定;其他校外单位按照面向校内单位规定标准的10倍制定。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在校内使用不饱和的情况下可向社会开放共享,执行不低于社会单位或个人经营同类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四章  各项收费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收费单位或业务单位申请新增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提出申请并履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学费

(一)本科生和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学费

财务处会同教务部、研究生院根据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政策规定确定拟调整的学费标准,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财务处负责做好收费公示及上报工作,再由学校招生部门以招生简章、入学须知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费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含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在职不脱产等类型)的学费及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的学费:

1. 收费单位应在每年8月25日前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拟于下一学年新增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收费单位对收费事项集体决策的证明材料、成本测算材料、国内其他同地区或同档次高校同类收费的收费标准对比材料等。

2. 研究生院对收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审核意见后转财务处,由财务处对收费标准的合规合理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收费单位对申请材料作出修改或补充。

3. 财务处汇总材料后组织由研究生院、财务部门、审计处、发展规划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和院系代表参加的收费标准论证会,并将论证通过的收费标准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4. 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财务处予以公示,并通知研究生院和收费单位于下一学年起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5. 研究生院应及时以招生简章、入学须知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住宿费

总务处根据学生宿舍的类别,宿舍的设备与条件提出住宿费收费标准,财务处根据省发改委的政策规定对住宿费标准进行审核后组织由总务处、财务部门、审计处、发展规划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和院系代表参加的收费标准论证会,并将论证通过的收费标准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财务处负责将审议通过的住宿费标准进行收费公示,招生部门或党委学生工作部通过招生简章、入学指引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面向师生的服务性收费分为以下类别并分别适用以下审批程序:

(一)面向教职工的服务性收费

收费单位提出收费标准并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论证结果报财务处初审。财务处初审后及时向收费单位反馈初审意见和建议。收费单位通过网上公示、召开校内听证会或委托校工会组织召开教职工征询意见座谈会等方式进一步征集教职工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报财务处审核。收费单位将财务处审核后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收费单位应及时将校长办公会审议结果报知财务处,以备查核。上会审议通过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单位进行收费公示后执行。

(二)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或省发改委规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国家或省发改委未作规定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收取。

(三)停车费

保卫处提出停车费收费标准并报财务处初审,财务处做好向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申办停车收费标准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证明》的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收费标准反馈保卫处,由保卫处做好校内收费标准的落实工作。

第十九条  面向社会和校内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分为以下类别并分别适用以下审批程序:

(一)培训费

高等继续教育中心对非学历教育委托办学合同、办学收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后转财务处,财务处对其收费标准的合规合理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高等继续教育中心对申请材料作出修改或补充。审核通过并备案后,由高等继续教育中心进行收费公示方可执行收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二)场租

收费单位对收费场地进行成本测算,并参照同行业收费标准提出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校外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租用校内场地的(收费标准第十四条规定执行),须报校内相应职能部门初审,再报总务处复审并转财务处会签意见后上报主管总务和财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租用。收费单位应及时将校领导审批结果报知财务处,以备查核。经审批同意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单位进行收费公示后执行。

(三)利用科研仪器设备提供分析、测试、实验、检测、鉴定等服务收费。

1. 对于不涉及医学方面的分析、检测、实验、鉴定等有偿服务,收费单位对收费项目进行成本测算,并参照同行业收费标准提出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初审后转财务处复审并备案。收费单位在完成备案及收费公示后可执行收费。

2. 对于提供涉及医学方面的分析、检测、实验、鉴定等有偿服务,国家或省发改委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收费单位对收费项目进行成本测算,提出收费标准并报财务处。财务处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收费单位根据论证结果进行收费公示后可执行收费。

(四)除上款规定的其他服务性收费。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标准并报财务处初审,财务处初审后及时向收费单位反馈初审意见和建议,收费单位修改完善后报财务处。财务处复审后组织收费标准论证会,论证通过的,通知收费单位进行收费公示后可执行收费。

第二十条  面向师生的代收费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标准并报财务处进行审核,所提出的收费标准应与委托收费单位订立的收费标准保持一致,上报的材料应包括代收费的依据或佐证材料、签订的协议等,财务处将审核结果反馈收费单位,由收费单位进行收费公示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收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完善问题整改落实机制,涉及罚款的,由收费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各类收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审计处每年通过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上缴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各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收费及规范用票的;

(二)擅自进行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更改收费标准的;

(三)擅自将校内场地出租、出借和转租的;

(四)私存私分收入、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乱支滥用的;

(五)不上缴收入或没有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的;

(六)拒绝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检查,不如实提供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关于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审计处对收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校内各单位和人员存在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情形或者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存在管理不善、发现违规行为后隐瞒不报、治理不力等情况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审计处与其所在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由所在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由所在单位调减其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违规所得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党政领导人员及有关单位存在失职失责应当问责的,经学校党委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对领导人员实行问责的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实施问责。

第二十五条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在学校收费管理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损失,应当问责的,依照第二十四条有关措施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直接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9年第13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8月27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大财务〔2009〕25号)和《关于加强学费、住宿费申报管理的通知》(中大财务〔2010〕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