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资金安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77号)、《中山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大基建〔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使用各种资金自行组织建设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

按照规定实行项目代建制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委托或代建管理协议执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学校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报告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和上报。

第五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业务的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经费的安全规范使用负责,实施业务合理性审查,并配合会计核算处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会计核算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实施财务合规性审查;严格按照教育部批复的概预算和年度基建计划,做好账务设置和会计核算;及时掌握工程进度,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按照规定编制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报告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实施业务合理性和财务合规性复查,对工程价款支付结算、竣工决算等基建经济活动进行独立监督与评价,组织并实施重大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章  建设成本核算范围

第八条  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应当纳入基建项目的建设成本,具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间接费用和税费支出。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九条  建设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基建处应配合会计核算处将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条  基建处、会计核算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严格控制基建项目支出范围、标准,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业务招待费;

(八)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会计核算处根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有关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要求,编制上一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报告。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经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审核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后,会计核算处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审批。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十三条  基建处、审计处和会计核算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基建处按照《中山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大基建〔20161号)规定程序完成基建项目立项报建手续后,应将新建项目的立项批复、投资估算及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含总投资调整审批或者重新备案后的批复文件)15个工作日内报会计核算处和审计处备案。经教育部批复的投资估算金额或者备案金额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  基建处应当按照《中山大学基建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编制与审核实施细则》规定,将招标文件和拟签合同草案送会计核算处和审计处审核会签。其中,会计核算处负责对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进行审核;审计处负责对合同有关结算条款进行审查。

基建处应将所签订的基建项目合同副本(含补充协议)送会计核算处、审计处各留存1份,作为监督合同执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十六条  大型工程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应当按照年度工程计划逐年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根据周转情况陆续从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第十七条  在具备施工条件且施工单位提交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后,会计核算处按照基建项目合同条款和资金支付审批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施工单位在预付款拨出后由于自身原因导致2个月内未能开工,基建处应牵头联合各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已拨出的预付款,必要时可采用法律手段。已追回的预付款应待重新确定开工日期后再行拨出。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取,一般可按工程进度实行分月或分段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前,基建项目主体施工合同累计付款总额不得高于合同价款的80%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结算。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工程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  基建处应将工程竣工结算报送审计处或广东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审定。若存在结算滞后或工期延误等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说明材料须经基建处处领导审批同意方可送审。会计核算处依据基建处提交的经审计处或广东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结算价,办理工程结算尾款的支付。

第二十二条  结算工程尾款时,应扣留或者由施工单位以支票方式缴交工程结算审定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无息返还施工单位(有未决、索偿事项除外)。若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委托施工队维修,发生的项目维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抵扣部分由基建处向施工单位要求补足。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行政规费及咨询、设备和工程类资金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中山大学基建项目资金支付审批实施细则》规定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基建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工程类资金支付还须先经监理单位审核;

(二)审计处对工程合同、造价、进度进行审核;

(三)基建处对工程实际状况进行审核;

(四)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五)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六)校长办公室对合同执行、前置程序进行审核;

(七)主要校领导审批;

(八)会计核算处对票据、资金支付进行审核,完成支付。

第二十四条  会计核算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已签订的基建项目合同、进度或结算款支付审批单、预付款支付借款单等基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资料,按照《中山大学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一)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申请资料,由会计核算处、审计处、基建处、监理单位、承包方各保存1份。

(二)工程结算款和质量保修金支付申请资料,由会计核算处、基建处、承包方各保存1份。

(三)经审批后的《中山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原件和履约保函原件,由会计核算处保存。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包括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决算说明书及中介机构审核报告三部分。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应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积极配合会计核算处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会计核算处收到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要求,在基建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于结算滞后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编报时限的,基建处应提交说明并经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会计核算处备案,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其中,一般建设项目由学校审计处委托审核,重要建设项目由教育部委托审核。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委托审核后,经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复核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后,会计核算处按照以下规定报批:

(一)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教育部审批;

(二)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教育部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及财政部认为需要审批的其他项目,由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会计核算处应当依据教育部或财政部批复的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或学校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审核的费用,从项目建设成本中开支。

第三十条  基建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基建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上缴财政。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审计处应当按照学校财务稽查工作规程、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学校基建项目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转移、挪用、隐匿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核算项目建设成本的;

(三)违反规定审查或审批资金支付的;

(四)违反规定签订、执行合同的;

(五)未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备案的;

(七)拒绝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检查,不如实提供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和人员存在第三十二条所列违规情形或者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存在管理不善、发现违规行为后隐瞒不报、治理不力等情况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审计处与其所在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由所在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由所在单位调减其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违规所得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监察处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存在领导责任的,对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2019年第9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623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细则》(中大财务〔200536号)、《中山大学基建工程项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中大财务〔2009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