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代管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类代管款项的财务管理,规范代管款项收支行为,建立良好的财务运行秩序,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所有权不属于学校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押金(保证金)、后勤过渡项目及其他代管款项等。

第三条  代管款项按照项目明细进行收支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透支使用。学校不接受与本校事务无关的代管款项业务。

第四条  核算中心是代管款项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代管款项的收支核算和清理结算,严格监督各类代管款项收支行为。

第五条  凡委托学校代为管理各类款项的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须与学校签署委托代管协议,说明设立理由和经费来源,明确由学校代管款项、代管期限、综合管理费收取及逾期清理回收等事项,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学会(协会)需出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核算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予以立项。

第六条  委托方必须对本单位或本项目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委托方应根据国家和学校财经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或本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并报核算中心和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学校对各类学会(协会)代管款项按照来款的5%提取综合管理费。特殊原因需减免综合管理费的,按“一事一批”原则,经核算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并转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处长会签意见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学校代管的党费、团费、押金(保证金)、后勤过渡项目等款项按实结算,不提取综合管理费。

第八条  委托方必须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收款入账和支出报销手续。支出内容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九条  各类学会(协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向财政部门申领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不得申领学校票据。

第十条  核算中心每年对所有代管款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代管款项应在代管业务及事项完成后及时予以清理结算。代管款项因委托方意愿或者业务需求发生改变,委托方可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清算手续。核算中心依据申请停止其代管款项项目的使用和管理,同时清理往来款,并将清理后的余额转出至委托方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核算中心、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学校代管款项进行监督管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校内人员存在违规委托、使用代管款项或者财务人员存在管理不善、发现违规行为后隐瞒不报、治理不力等情况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与其所在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问责措施。

违规行为涉及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采取措施如下: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超过1000元但不超过5000元的,采取措施如下:

(一)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纳入失信名单。

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超过5000元的,采取措施如下:

(一)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由纪委办、监察处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代管款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