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部门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部门决算管理工作,保证部门决算信息质量,发挥部门决算在学校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和《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库〔2013〕209号)等相关财会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学校在年度终了,根据教育部决算编制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学校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部门决算工作的成果是部门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

第三条 部门决算管理主要包括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及上报、信息公开、数据资料保管和利用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地编报决算。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加大保障力度,统筹安排,责任到人,确保部门决算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章 部门决算工作组织

第五条 部门决算工作由财务与国资管理处总体负责,核算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发展规划办公室和其他部门根据业务和职能相应配合完成部门决算工作。

第六条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是部门决算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部门决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主要包括:清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确保新增、减少、盘盈、盘亏、报废、处置资产的及时入账,确保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待处置资产损益科目年末余额的准确性;负责审核国有资产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上缴金额;总体负责国有资产情况和国有资产收益征缴情况有关报表的填报和审核。

(三)负责审核学校独立核算非法人单位的部门决算并表报表。

(四)负责起草和汇总部门决算报告中学校概况、财务工作总结和计划部分的文字说明。

(五)负责部门决算报告的审核及上报。

(六)负责学校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七)负责决算报告的利用管理。

第七条 核算中心是部门决算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部门决算工作。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财会法规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主要包括:负责银行账户和国库零余额账户的对账工作;负责往来款管理,及时清理往来款;负责本年度收入和支出的及时入账;负责各级财政拨款的核对工作;负责各类收入的及时结算;负责及时上缴教育事业性收费收入,完成教育事业性收费收入各项缴款的对账工作。

(三)负责基建账套和外币账套的并账。

(四)负责年终结账工作。

(五)负责部门决算报表的编制。

(六)负责完成年度综合财务情况分析。

(七)负责部门决算报告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发展规划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总体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执行到位。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各级财政资金的预算执行工作,压缩年末结转结余规模。

(三)负责检查学校统筹安排的各级财政专项经费收支,避免出现收支赤字。

(四)负责组织完成学校校级预算安排项目年末结余资金的收回工作。

(五)负责提供学校概况、年度事业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效益情况等材料。

(六)协助审核部门决算报告。

第九条 科学研究院、教务部、研究生院、学生处、人力资源管理处、总务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图书馆、学报编辑部等部门负责配合核算中心做好与部门决算相关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填报学校人员与工资、学生、资产和政府采购等情况有关表格。

(二)负责提供学校概况以及人才培养与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教学研究及成果情况、科学研究及成果情况、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情况等方面的学校年度事业发展成果的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第十条 各项经济业务的主管职能部门和经费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清理应收及预付账款、应付及预收账款、代管款项等往来款项。

(二)及时办理创收收入的入账、结算手续。

(三)按期完成年度预算任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四)按计划完成资产报增、报废、处置等工作。

第十一条 产业集团负责按要求编制学校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的财务并表报表。

 

第三章 部门决算编制

第十二条 部门决算编制必须遵守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三条 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在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

(一)按照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及部门预算的批复文件、预算追加拨款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当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

(二)按规定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在当年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当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三)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部门决算,做到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四)根据教育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及报表口径,认真编制部门决算报表,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十四条 按要求完成部门决算财务并表,收集、审核、汇总业务数据。

部门决算报告所需的并表材料包括学校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的财务并表报表和其他部门的业务数据及文字说明。

(一)各单位和部门应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学校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的收入、支出、结转结余及年末非财政补助结余的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应当纳入学校部门决算报表的对应项目反映,并相应抵销内部业务或关联交易事项对决算报表的影响。

 

第四章 部门决算审核及上报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认真做好部门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 审核方法包括政策性审核和规范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主要依据部门预算、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部门决算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决算编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

第十七条 部门决算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教育部年度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决算报表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衔接一致。

(五)对报表与上年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审核数据变动是否合理,变动较大事项是否附有相关文件依据。

第十八条 部门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财务与国资管理处会同核算中心转发展规划办公室(预算管理处)会签意见后呈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签发。

 

第五章 部门决算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于决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决算信息。

第二十条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认真做好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申请获取财务信息的,要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第六章 部门决算数据资料保管和利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部门决算数据资料包括部门决算报告和部门决算编制有关材料。

(一)部门决算报告按照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管理。

(二)部门决算编制有关材料是部门决算编制的依据和底稿,包括学校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的财务并表报表、各部门报送的业务报表及其说明、影响部门决算报表的重大调整事项说明及相关材料等,由核算中心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二条 部门决算报告的利用管理

(一)按照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部门决算报告。

(二)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向学校审计处、发展规划办公室(预算管理处)、核算中心、档案馆等单位提供部门决算报告用于留存备查;向校长办公室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复印件,用于校内个人或单位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认真组织落实学校部门决算的各项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故意漏报、瞒报有关决算信息的;

(二)编造虚假决算信息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他人提供虚假决算信息的;

(四)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拖延报送决算信息或者所报数据差错严重的;

(五)保管不善、违规利用或未按规定公开决算信息的;

(六)其他给学校部门决算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上述决算信息除部门决算报告外,还包括各有关部门在基础性工作中填报的各类数据、表格和提供的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有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违规人员,财务部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照权限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六)组织处理。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由纪委办、监察处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