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以及学校各校区所在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学校管理范围内的各单位(含驻校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依规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人人有责的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各单位和成年人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消防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

(三)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常委会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消防安全队伍建设;

(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全局,纳入学校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校内各单位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第七条 学校校长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及学校关于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协助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学校对消防安全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学校关于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

(三)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五)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六)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八)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九)组织消防工作年度考核;

(十)协助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其他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责任,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及学校关于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配合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工作,督促落实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二)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范围的消防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分管范围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三)督促分管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参加分管范围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管理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保卫处是学校的消防安全业务主管部门,对全校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保卫处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安全具体管理人,各校园分管处领导是所在校园的消防安全具体管理人。保卫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细则,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依法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对各单位在校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进行校内备案审查,督促其依法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协助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校消防工作考核,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奖罚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及学校关于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

(二)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党委议事日程;

(三)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党政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建设;

(五)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本单位师生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强化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全体师生员工的培训内容;

(七)督促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八)组织扑救本单位初起火灾事故,依法依规参与或者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关于消防安全的相关决定;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档案;

(四)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确保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依法依规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本单位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六)按要求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配合消防维保、检测;

(七)组织扑救本单位初起火灾事故,按规定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八)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依照消防安全规定明确对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十二条外,相关职能部门还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依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保卫处和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

第十五条 校内基础建设和维修工程施工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工程的组织实施单位负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保卫处每年组织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与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监督检查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或管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如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对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校内场所的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由其负责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校内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由两个及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场所,由各管理或使用单位协商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依法确定以下单位(部位)为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教师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学生活动中心、礼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附属学校以及其他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校史馆)、文物古建筑;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场所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学校各重点单位(部位)所属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中山大学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活动承办单位对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大型活动,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依消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相关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培训、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用于人员居住。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校内用火、用电、用气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并严格执行相关专业操作规程和检修制度;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政府相关部门或保卫处办理申报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动火单位必须在取得由政府相关部门或保卫处发放的《动火证》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且须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二)保卫处负责校内场所(不含已委托经营、外包或出租的校内场所)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更新和维护保养;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用房,由工程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完成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

(三)受托经营、承包、租赁校内场所的单位负责其经营、承包、租赁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更新和维护保养;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遮挡、移动、拆卸、关闭消防设施和器材,禁止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用水等用于非消防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有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及时纠正或处置。

第二十七条 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一)学校建立由校卫队、二级单位消防管理人员与重点岗位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物业保安员为主组成的志愿消防队(含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学校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由保卫处指挥,并负责组织、培训和演练。

(三)物业服务企业和附属学校根据需要,建立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二十八条 火灾的处置

(一)发生火灾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火警,并通知所在校区(园)保卫部门。

(二)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救早、灭小”的目标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势无法控制时,所有人员立即撤离。

(三)教学楼、图书馆、礼堂、食堂和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四)发生火灾时,志愿消防队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参加抢救或扑救、疏散现场人员、抢救物资、维护秩序;当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时,应当报告火场准确情况、配合灭火;火灾扑灭后,应当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五)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协助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和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和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三)各单位开展日常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以及培训情况;

(四)各单位火灾隐患、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各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六)全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配置以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人员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四)不安全用电、用火情况以及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及纪律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各单位的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第十九条所述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由所属责任单位指定巡查人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不安全用电、用火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教师公寓、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由使用单位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检查、巡查人员在检查、巡查过程中发现以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有权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保卫处处理: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防火卷帘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场所吸烟,或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保卫处,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应当做好防火措施,避免发生火灾。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对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核查并完成整改。保卫处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落实整改事项;对拒不整改的,报学校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第三十五条 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责任单位在隐患消除前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措施,对随时可能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三十六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存档备查,整改结果报保卫处。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七条 保卫处负责统筹全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全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指导各单位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消防演练;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并落实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员工的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各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保卫处联合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人力资源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研究生院以及各培养单位等,采取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通过校园媒体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组织师生员工开展自救、逃生、应急疏散等模拟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并进行考核;

(四)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条 学校和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由保卫处负责组织;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和从事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特殊工种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的消防安全培训并持有消防上岗证件。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消防经费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消防经费包括消防经常性经费和消防专项经费。

消防经常性经费是指保障学校年度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主要用于校内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及表彰奖励等。由保卫处申报和组织实施。

消防专项经费是指学校解决年度火灾隐患、维护和改造消防设施等所需经费,包括消防一次性专项经费和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等。主要用于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构建消防信息化系统等。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组织申报和实施。

 

第七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建立健全校级消防档案,并按照学校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

(一)校级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重点单位(部位)情况;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相关文件和制度;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情况;消防设施和器材情况;学校和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

(二)校级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相关消防审批和备案资料,各单位明火作业、举办大型活动和展览的审批材料等;学校消防隐患台账;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或保卫处填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等各种文书及相应隐患整改结果;学校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检测和维护记录或报告;校级防火检查记录、巡查记录;校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记录;校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安全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档案。各单位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单位基本概况及负责的消防重点单位(部位)情况,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各类防火自查/巡查记录、消防教育演练情况,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或保卫处填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等各种文书及相应隐患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记录,其他与消防安全工作相关的材料和记录等。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移交档案馆,档案资料清单报保卫处备案。

 

第八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年终考核,与年终考核绩效挂钩;将各单位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纳入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规定的单位,保卫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四种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对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按照《中山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对领导人员实行问责的实施细则(试行)》对有关领导问责。

(二)对学校合同聘用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聘用合同给予相应处分。

(三)对学校在读学生,按照《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四)对其他人员,由保卫处联合相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因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规定造成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器材,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器材;

(三)校内公众聚集场所,是指体育场馆、食堂、宾馆、学术交流中心、会馆堂、教学楼等场所。

第五十一条 各附属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山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经由2019年6次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26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大保卫〔200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