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广州市、珠海市户口管理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迁入我校教职工集体户口的教职工以及随迁入户的教职工配偶、子女。
第二章 户口迁入
第三条 符合广州市、珠海市入户条件且在拟入户地无房产的以下类别教职工,需申请入户我校教职工集体户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事业编制人员、科研博士后研究人员,入户至其所在单位所在校区集体户。
(二)专职科研系列人员、学校行政经费(含包干经费)聘用的原B系列人员。
1.所在单位在珠海校区的,入户学校珠海校区集体户;
2.所在单位在广州校区的,入户广东省人才市场,对于因政策限制未能成功入户广东省人才市场的,入户至学校广州校区集体户;
3.根据广州、珠海当地户口管理政策,符合当地的区、镇(街)、社区等公共集体户入户条件的,应优先纳入公共集体户口管理。
第四条 教职工申请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须经过人力资源管理处、保卫处审批,按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第五条 教职工入户学校集体户口后,符合广州市、珠海市投靠入户条件的教职工配偶及子女可提出投靠入户申请,按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章 户口迁出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教职工应将本人及随迁家属的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
(一)教职工具备办理独立户口条件的(如购房、配偶为独立户口等)。
(二)教职工调离学校或从学校离职的。
第七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或离职的,教职工所在单位督促其在三个月内将本人及随迁家属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学校不再为该教职工及随迁家属办理除户口迁出手续以外的其他户口相关业务。
第四章 户口登记卡管理
第八条 《常住人口登记卡》为教职工及随迁家属的集体户口凭证,由各校区(校园)保卫部门统一保管。
第九条 教职工及随迁家属办理公证、出国(境)、结婚、购房、更换身份证等事项时,可凭相关证件向其户口所在校区(校园)的保卫部门提出办理借用本人及家属《常住人口登记卡》的申请。
第十条 《常住人口登记卡》原则上借用时间不能超出15天。借用期间,借用人应注意保持登记卡的清洁、完整,不得擅自涂改、增减登记卡,不得折叠、损坏登记卡。
第五章 户口注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参军;
(二)死亡;
(三)出国(境)定居且获得当地的居留权;
(四)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户口注销的,由其本人或家属持相关证明到学校保卫部门开具户口注销证明,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保卫处根据人力资源管理处提供的教职工信息情况,定期开展集体户口的清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户口管理按照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口管理规定执行。
(一)由于广州、珠海、深圳未能实现户口互认,当教职工工作地点在广州、珠海、深圳校区间变动时,其户口的变动与调整按照相应城市公安机关对于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程序重新申请调入地的入户指标卡。
(二)深圳校区教职工的户口管理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