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中山大学校园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校园,包括中山大学南校区、北校区、东校区和珠海校区。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驾驶证、行驶证齐全,并持有如下证件或证明:学校机动车辆校园出入证、学校教工工作证或学生证、校内单位邀请函或来校联系工作介绍信、为本校单位或师生提供服务的有效凭证等。

第六条 谢绝与学校办学、师生生活无关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禁止非警用摩托车、改装和报废车进入校园。

第七条 校外大型客车进入校园须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车辆进入校园后须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上落客和停放;工程运输车辆禁止在晚上23时至次日7时期间进入校园,15吨以上运输车辆禁止入校。

第八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限速15公里/小时。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人行通道时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九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鸣喇叭;禁止机动车辆在消防通道、禁停路段、道路交叉口、主校道旁以及人行通道停放;夜间行车,车辆必须开启近光灯。

第十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入校,必须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文明驾驶,履行出入校门验证、缴纳停车费等手续,按照校内交通指示标志靠右行驶。

第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禁止机动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道路上行驶。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须履行政府部门或学校相关审批程序,否则学校保卫部门谢绝参加活动的机动车辆入校。

第十三条 南校区教学中心区实行严格的交通管制,禁止除持有《中山大学南校区教学中心区通行证》车辆以及特种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工程抢险车等)外的一切机动车辆进入。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私自加装电动或机动装置的非机动车辆、双人或三人自行车、营运性人力三轮车、营运性残疾人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服务于教学科研、师生的电动自行车,须经学校保卫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进入校园,并在指定区域安全行驶。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靠道路右侧行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与机动车辆抢道。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禁止停放在机动车通道、消防通道或其它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道路上;在学校举办大型活动或实施交通管制期间,非机动车辆应遵从现场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停放在指定地点,禁止阻塞交通或妨碍活动举办。

第十七条 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辆,禁止有攀扶机动车辆、追逐打闹、曲折行驶、双手离开车把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车辆超越前车时,不得有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的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在校道上踩独轮车、溜滑板车、溜冰。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在校园道路上开展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占用或挖掘校园道路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占用道路地点、占用时间、学校工程主管部门审批资料等提交学校保卫部门,经学校保卫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占用道路施工期间,除应执行学校校园管理规定外,还须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完毕后,应立即恢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卫部门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校园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进行调整,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设置临时交通指引标识。除学校保卫部门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遮挡、涂改、破坏校园道路交通标志标牌。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有如下违反学校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的,由学校保卫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违章警示、收回学校交通管理证件(校内车辆)、谢绝车辆进入学校(校外车辆)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或已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由学校保卫部门提供信息给公安等政府的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遵守安全行车规范、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不遵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牌行驶、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从指定校门进出或不在指定区域停放,影响校园交通管理、交通安全或正常校事活动开展的;

(二)在校道、消防通道、禁停路段违规停放车辆,堵塞校园交通或影响校园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

(三)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车辆入校时不出示相关证件和证明、出校时不缴纳车辆管理费用的;

(四)违反校园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影响校园交通安全或正常校事活动开展的;

(五)违反学校机动车辆管理证件使用规定行为的;

(六)其它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凡有如下违反校园道路管理行为,视情节轻重由学校保卫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违章警示、追赔损失、强制纠正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学校资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由学校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获学校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品或实施道路开挖等行为的;

(二)道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三)有遮挡、涂改、破坏校园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愿意接受学校保卫部门调解处理的,应首先采取由学校保卫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校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适合本校区的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大保卫〔200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