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创新服务方式,为科研人员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保障,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是指为学校科研任务服务的、以科研经费管理为服务内容的一种辅助性财务管理岗位。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按照学校合同聘用人员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所需经费由院系(或学校直属科研机构)通过科研任务经费解决。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设置原则。按照“总量控制、合理设岗”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人员聘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科研和经费管理主管部门规定必须配备科研财务助理的科研任务,必须有指定的科研财务助理;重点、重大科研任务,因经费管理的需要,应有指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其他科研任务可因经费管理的实际需要,按需设立,也可多个科研任务共享一名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不得由学校在职人员兼任,不得为在校学生。

第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设置。各科研任务团队根据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承担科研任务的总体情况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经所属院系(或学校直属科研机构)审核同意,报学校审批后实施人员招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聘用条件和岗位职责

第七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人员应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等相关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学习能力以及沟通能力,能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第九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职责。在服务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做好科研任务财务服务工作,在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为服务范围内的科研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按照学校合同聘用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十一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人员实行协议制薪酬制度,按月发放工资。

第十二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人员的薪酬标准由学校、院系(或学校直属科研机构)与聘用人员三方协商,可参考学校合同聘用人员科研助理岗位薪酬待遇标准执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第十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人员由学校按国家规定,参照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单位部分。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中个人部分及工会费等。

第十四条 在受聘期间,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人员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不进入学校,离职或退休后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为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聘任期限合同的岗位,同时须明确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为合同期限,原则上合同期不超过科研任务执行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且科研任务完成不予续聘。

第十六条 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在受聘期间按照学校合同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合同聘用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遵守履行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科学研究院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并将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时反馈给院系(或学校直属科研机构)。

第十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人员考核由学校与院系(或学校直属科研机构)组织考核,按学校文件通知执行。考核结果作为所在单位是否聘用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人员在受聘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不聘用与其他单位之间存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若应聘人员隐瞒事实与学校签订合同,造成原聘用单位损失,受聘人应承担相关责任,我校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院系(或学校直属科研机构)及科研任务负责人对科研财务助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科研财务助理人员聘用及管理工作中,因疏于管理而对学校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的相关部门、院系(或学校直属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学校将对其进行追责,并由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经济损失。构成违纪的,由学校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政策制定。如相关规定、政策发生调整,按新规定、政策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1年第5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中大人力资源〔20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