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旨在以建设世界一流师资队伍为目标,规范教师管理,明确教师岗位职责和职业发展路径,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鼓励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更多成绩,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从而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根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分类评价”的基本原则,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置相关岗位,积极引导和激励教师围绕学校总体发展目标,根据自身特点,合理定位,明确职业发展方向,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实现学校事业与教师个人事业共同发展。
第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围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核心使命,将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研究并重岗、教学岗、研究岗三类。其中,教学研究并重岗是支撑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核心岗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在职专任教师。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五条 教学研究并重岗主要设置在能够承担高质量课程教学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学术骨干岗位。教学研究并重岗教师肩负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使命,承担引领学科发展、培养创新人才和开展创新研究的责任。
教学研究并重岗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由教授(Professor)、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构成。助理教授岗设置在新建工科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艺术学院等院系。为支持科研工作发展,承担面向科技前沿重大基础研究和面向国家需求重大应用研究科研平台(含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的教师,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适当减少教学工作量。
第六条 教学岗主要设置在承担全校性公共课、量大面广的专业基础课教学岗位。教学岗教师的工作任务为进行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和与教学相关的研究。教学岗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由教学型教授(Teaching Professor)、教学型副教授(Teaching Associate Professor)、讲师(Lecturer)构成。其中,教学型教授主要面向长期在教学一线承担全校性公共课或量大面广的专业基础课,教学业绩突出且具有高水平的教学研究成果的教师。
第七条 研究岗的设置用于支撑学校重大实体科研平台和第一类国家级科研基地与平台的发展。研究岗教师的工作任务为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核心技术攻关、科研成果推广及应用示范,学校对其教学工作任务不作要求。
研究岗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由研究型教授(Research Professor)、研究型副教授(Research Associate Professor)组成。
第八条 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要设置在教学研究并重岗。原则上教师申请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与所属岗位类型相符合。
第九条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岗讲师、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按照上述各类岗位设置范围纳入相应岗位进行管理。
第十条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岗高级讲师、专任教员、助教,如符合教学岗设岗范围,纳入教学岗进行管理,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如不符合教学岗设岗范围,则参照教学岗教师进行存量管理,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对全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改革进行统一领导:审议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控制全校教师岗位总量,监督和指导院系教师岗位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全校教师职务聘任及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本院系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改革:制定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组织教师岗位分类工作实施等,负责本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及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处为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改革的牵头秘书单位,人才发展办公室、教务部、研究生院和科学研究院为协助秘书单位。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改革按照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协调指导、院系组织实施的方法进行。
- 学校统一领导
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依其职责统一进行领导。
- 职能部门协调指导
人力资源管理处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人力资源规划和师资队伍现状等,会同人才发展办公室制定教学研究并重岗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发展需要,会同教务部和研究生院制定教学岗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学校科研工作发展需要,会同科学研究院制定研究岗的岗位设置方案。
各类人员岗位设置方案提交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人力资源管理处组织院系实施。
(三)院系组织实施
各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方案,结合本院系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院系教师岗位设置方案及实施细则,报学校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程序
(一)确定岗位数量
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教学研究并重岗、教学岗、研究岗教师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各类教师的岗位总数和各院系的教师岗位数。
(二)对应岗位类型
各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院系教师岗位分类方案和实施细则,结合教师个人意愿,统筹确定现有教师的岗位类型,并报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
- 签订聘任合同
现有教师岗位类型确定后,按照所属岗位的要求,变更聘任合同。新进教师,根据获聘岗位,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分为无固定期聘任合同和固定期聘任合同两种。其中,签订无固定期聘任合同的教师,在身体健康、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及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可在学校工作至国家法定或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签订固定期聘任合同的教师,每次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百人计划等引进人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期满根据聘期考核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等,可自然终止合同或续聘。不同职务级别的教师,应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合同类型:
- 正高:校内教师受聘正高级岗位后,一般签订无固定期聘任合同,双方协议同意签订固定期聘任合同者除外;校外人士受聘中山大学正高级岗位,首个聘期签订固定期聘任合同,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商定续聘,可签订无固定期聘任合同。
2.副高:一般签订固定期聘任合同(已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者除外),期满考核合格后,可申请续聘。
3.中级:签订固定期聘任合同。2014年2月19日以前入校的讲师,每个聘期三年,最多三个聘期,最长不超过九年;2014年2月19日以后入校的讲师,每个聘期三年,最多两个聘期,最长不超过六年;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及工科助理教授等新进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岗位及专业技术职务调整
(一)岗位调整。教师岗位类型确定后,原则上一个考核期内不进行岗位类别的调整。如需调整,必须在考核期结束,由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师资队伍规划等情况,结合教师考核结果统筹调整,在相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之间进行,同时将调整情况报学校审批。
岗位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允许优秀的教学岗和研究岗教师转为教学研究并重岗教师。
2.教学研究并重岗教师,如教学业绩突出,且符合教学岗的岗位设置范围,可申请转为教学岗。
3.教学研究并重岗教师,如科研业绩突出,且符合研究岗的岗位设置范围,可申请转为研究岗。
4.岗位调整后,需变更聘任合同,并按照新的岗位进行考核。
(二)专业技术职务调整。不同岗位类型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调整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教学研究并重岗教师调整为其他岗位类型时,其专业技术职务可自动调整为新岗位相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2.其他岗位类型教师调整为教学研究并重岗时,需按照教学研究并重岗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和程序聘任至相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根据教师的岗位类型,以及所在学科的特点,为本单位教师设定科学合理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目标任务,以合同为基础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具体按照学校关于教师考核的相关办法执行。其中,不同岗位类型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要求按照学校关于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教师在聘期内可根据所属岗位类型申请受聘更高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具体按照学校关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相关办法执行。
学校现有的专任教师岗高级讲师、专任教员,如符合教学岗设置范围,可申请晋升教学型副教授,且高级讲师或专任教员的任职年限和业绩可合并计算;学校现有的专任教师岗助教,如符合教学岗设置范围,可申请晋升教学岗讲师,且助教的任职年限和业绩可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教师聘期内的薪酬福利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发放。其中,研究岗教师聘期内的薪酬由政策性工资和校内绩效工资构成。政策性工资由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标准统一发放,校内绩效工资由具体聘任的单位或研究团队承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缴纳。
第二十条 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负责地提供、核对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受理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异议,按照职责及时核查和处理相关异议。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准干扰或妨碍各项工作;不准泄露工作机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工作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和学校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8年第22次学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中大人事〔2003〕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后,如相关文件中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地方和学校政策有调整,按相应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