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岗位上工作的在职在岗事业编制人员,均纳入高校工勤技能岗位管理。

第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岗位等级设置

第四条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五条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按国家要求,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第三章  聘用要求和条件

第六条  受聘工勤技能各级岗位者,必须遵守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满足岗位所需的技术知识、技能条件,身心健康,适应岗位要求,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考核合格。

竞聘工勤技能各级岗位者,在符合上述聘用要求的同时,须符合各级岗位基本条件,在现岗位上工作表现突出。学校结合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根据申请人的一贯表现、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择优聘用。

第七条  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基本条件

通过本工种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个人技能优秀,能独立解决本工种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精通本工种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指导下一级岗位人员工作的能力,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成绩突出,在同行中具有较大影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竞聘工勤技能一级岗位。

(一)现聘高级技师岗位,考核合格以上;

(二)受聘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含技师岗)满15年,考核合格以上,并在国家级技能比赛中获前3名。

第八条  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基本条件

通过本工种技师技术等级考评,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技术水平较高,能独立解决本工种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影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竞聘工勤技能二级岗位。

(一)现聘技师岗位,考核合格以上;

(二)受聘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含高级工岗)满15年,考核合格以上,并在省部级技能比赛中获前3名。

第九条  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基本条件

通过本工种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能独立解决本工种的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工作成绩优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竞聘工勤技能三级岗位。

(一)现聘高级工岗位,考核合格以上;

(二)受聘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含中级工岗)满10年,考核合格以上,并具备下列相关条件之一项;或受聘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含中级工岗)满5年,考核合格以上,并具备下列相关条件之二项:

1.从事技术工种工作满25年;

2.在市级技能比赛中获前3名;

3.近5年内2年考核优秀。

第十条  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基本条件

通过本工种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本工种的技术与操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竞聘工勤技能四级岗位。

(一)现聘中级工岗位,考核合格以上;

(二)受聘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含初级工岗)满10年,考核合格以上,并具备下列相关条件之一项;或受聘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含初级工岗)满5年,考核合格以上,并具备下列相关条件之二项:

1.从事技术工种工作满20年;

2.在校级技能比赛中获前3名;

3.近3年内1年考核优秀。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基本条件

通过本工种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掌握本工种的技术与操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竞聘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一)现聘初级工岗位,考核合格以上;

(二)见习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工勤技能普通工岗位基本条件

在普通工岗位工作,考核合格以上,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审议后,可受聘工勤技能普通工岗位。

第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或受到相关部门处理且在影响期内的,不得申请竞聘高一级岗位。任现岗位等级期间,年度考核每出现一次基本合格,申请高一级岗位等级的年限延长1年;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每出现一次不合格,申请高一级岗位等级的年限延长2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组织架构

(一)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由中山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下称聘用委员会)负责实施。其工作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方案;讨论审议通过工勤技能各级岗位聘用人选等。

(二)聘用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以及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校长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处、总务部、产业集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三)聘用委员会秘书单位设在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岗位聘用日常管理工作。

(四)各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聘用工作,由各二级单位成立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其工作职责包括:按照学校制定的各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组织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申报工作,审议推荐工勤技能各级岗位聘用人选;完成岗位聘用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聘用程序

(一)学校发布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聘用工作通知;

(二)个人填写《中山大学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聘用申报表》,表格及相关材料交所在单位;

(三)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申请人进行审议推荐;

(四)人力资源管理处资格审核,并提请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推荐人员会签意见;

(五)聘用委员会审议通过各级工勤技能岗位拟聘用人选;

(六)人力资源管理处公示各级工勤技能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管理处报学校审批后发文公布岗位聘用结果;

(八)签订合同。

 

第五章  聘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或由学校授权所在单位与受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  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合同期满前,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要求,认真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第十八条  聘用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品行德操、知识能力、岗位履职和工作业绩等情况。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评审获得聘用的人员,如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虚报资料等情形,撤销其聘用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严禁申请人以打招呼、请客、送礼等方式干扰评审工作,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当年申请资格;如已获得聘用,撤销其聘用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材料,客观、负责地提供、核对真实情况和数据。如发现审核不严或有严重失职行为,学校对有关院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追责,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学校人事部门对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履行职能监督,保障评审回避、过程记录、档案管理、廉洁自律等的切实履行。

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师生员工的异议,按照职责及时核查和处理相关异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评审专家、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遵守职业道德,不干扰或妨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自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名单、评审内容等相关信息;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和礼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所列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且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各级评审专家应认真审阅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公道正派、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履行评审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列席人员违反本规定,通报其所在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得再从事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各单位和相关人员未按规定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可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 批评教育;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 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 调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构成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依照党纪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工勤技能一至五级岗位的聘用,原则上须按规定条件逐级聘用。

第二十四条  技术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考评,以参加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的考核鉴定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考核合格,是指受聘岗位以来年度考核合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本工种,一般指在现工作岗位所从事的技术工种。

第二十七条  各附属医院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发〔2007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学校文件规定,自主制定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1年第6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中大人力资源〔20072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中山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议事规则

 

附件

 

中山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中山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下称聘用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方案,讨论审议通过工勤技能各级岗位聘用人选等。

第三条  聘用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校长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处、总务部、产业集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聘用委员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审议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方案;

(二)审议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岗位聘用拟推荐人选;

(三)其他学校要求审议审批的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事项。

第五条  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是聘用委员会秘书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

(二)资格审核,并提请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推荐人员会签意见;

(三)受理申请人的复查申请和投诉,受聘用委员会委托组织调查或专家评议;

(四)负责聘用委员会会议组织以及决定事项落实;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聘用委员会议事规程:

(一)聘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结合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安排不定期召开。

(二)聘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到会委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三)聘用委员会应就会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且一般应作出明确决议。决议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四)对议题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各项表决结果应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并签名存档。

(五)对于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遇意见分歧较大、讨论不成熟的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对争议问题进行充分调研、协商后再次提交会议讨论。

(六)需其他人员列席聘用委员会的,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只对聘用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七)人力资源管理处承担会议的组织工作,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材料发送聘用委员会全体成员,并做好会议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聘用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聘用委员会所形成的决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聘用委员会成员应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

第九条  聘用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秘书单位请假并说明事由。

第十条  聘用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提交会议审议的资料;

(二)学校涉密事项;

(三)聘用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

(四)会议认为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第十一条  聘用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违反本规则且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依照党纪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由学校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