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附属医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附属医院事业编制人员公开招聘工作,优化提升各附属医院人力资源配置,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7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以及广东省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和中央驻穗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调配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附属医院招聘的事业编制的卫生专业技术、非卫生专业技术、管理等人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教学、科研人员,药学、医技人员和护理人员。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实验、工程、图书资料(含档案、文物博物)、编辑出版、会计(含审计、经济、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附属医院公开招聘人员,按照学校宏观管理、统一规范、分类指导的精神,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对各附属医院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各附属医院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人员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

第五条 附属医院新聘用事业编制人员,除国家和省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六条 附属医院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严谨求实、爱岗敬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

(四)具有立志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好教师的坚定信念;

(五)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八条 专业技能条件。

应聘人员须受过良好的专业训练,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临床医疗能力和科研潜力,同时与招聘单位现有同级人员的实力和水平相当,原则上要求原工作单位为三级甲等医院。

第九条 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临床医师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条 业绩条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近年在临床医疗、科研或者专业学科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十一条 年龄条件。应聘人员的年龄要求,原则上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制定年度人员增补计划。每年各附属医院开展公开招聘工作前,应当根据医院的目标和发展阶段,结合实际需求,全面统筹,制定年度人员增补计划,报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年度人员增补计划应重点考虑人员队伍补充的规模、层次、人员构成比例和学缘结构等因素。

第十三条 制定招聘公告。附属医院根据年度人员增补计划,拟定招聘公告并报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核准。招聘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名称、资格条件、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

(三)招聘人数;

(四)招聘范围;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或参加专家评审)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七)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八)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或者投诉电话;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招聘公告中的资格条件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招聘岗位的专业、年龄、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等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二)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原则上应当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以按照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对没有专业要求的招聘岗位,可以设置为专业不限。专业名称要准确、规范,具体可以参考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或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

(三)年龄的设置,一般取尾数为“0”或“5”;招聘应届毕业生按规定不得设置年龄限制。

(四)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的设置,应当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第十五条 发布招聘公告。经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核准的招聘公告,由附属医院按照规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可同时在附属医院和学校人才招聘网站挂网公布。

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招聘公告需要更正的,应当由附属医院提出更正内容和理由,报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可以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十六条 受理报名和资格审查。附属医院负责受理报名材料,并按照岗位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可参加考试。

资格审查应严格按照岗位资格条件进行,不得将不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准予审查通过,也不得将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 附属医院组织考试。附属医院根据岗位实际组织考试,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面试、操作技能考核、心理测评等形式。通过附属医院考试的人员可参加附属医院专家组评审。

第十八条 附属医院专家组评审。附属医院应当根据每次评审工作情况,成立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考试的人员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由本单位党政领导代表、各临床科室负责人代表、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及院外专家等组成,每次评审会议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0人。专家评审组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获得超过2/3到会专家赞成票的为通过推荐。

第十九条 附属医院审议。附属医院党委会对专家评审组通过的人选进行审议,附属医院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将审议通过的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报送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

第二十条 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初审,并根据各附属医院推荐总体情况提出评审指标建议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管理岗位笔试。经初审通过的管理岗位推荐人选,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笔试。通过笔试考核的管理岗位推荐人选,可参加学校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专家组评审。学校定期召开附属医院补充事业编制人员专家评审组会议,专家评审组听取各附属医院推荐人选陈述答辩,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形成推荐审议意见。

(一)专家评审组由医学专业或相关领域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丰富临床经验及深厚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人数为单数,评审会议到会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评审组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推荐人选根据评审指标按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且须获得超过到会专家2/3赞成票。

(二)推荐人选按医院类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岗位类别(医教研、药技护、非卫技、管理)分类分组进行陈述答辩。专家评审组对同类医院的同类岗位进行统一评审。

(三)对推荐人选的评审,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坚持把医德医风、师德师风作为评价的首要内容,并根据不同岗位设置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审标准。

1.医教研岗位:侧重考察医学专业理论知识、医疗技术水平、解决疑难杂症、临床和科研带教、解决医学科学问题、医学科技创新、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的情况和未来发展潜力。

2.药技护岗位:侧重考察医学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医疗服务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3.非卫技岗位:侧重考察专业技能、履行岗位职责、提供技术保障服务的情况。

4.管理岗位:侧重考察工作能力、履行岗位职责、管理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汇总学校专家评审组推荐审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后,由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向各附属医院反馈学校审批意见。附属医院组织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对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录用人员,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按照规定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事业编制进人手续,各附属医院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附属医院公开招聘工作各环节的相关要求,参照广东省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聘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合附属医院实际情况,学校一般于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召开1次附属医院补充事业编制人员专家评审组会议。各附属医院须在会议召开至少10个工作日前将通过党委会会议确定的推荐人选材料提交至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

第二十六条 各附属医院可以根据本单位各类岗位设置情况、专业及科室需求、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调整本单位人员招聘的相关标准,制定的考核遴选要求、选拔条件不低于本办法的相应要求和条件。各附属医院制定的公开招聘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须报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核,并经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提交学校附属医院补充事业编制人员专家评审组会议论证后施行。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附属医院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制度。

(一)岗位回避

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附属医院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附属医院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5.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二)履职回避

学校和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履行公开招聘工作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本人有本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附属医院外请专家及其他人员参加公开招聘工作时,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的程序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执行。

第三十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各附属医院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对公开招聘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一条 附属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中应聘人员、各附属医院和学校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及学校、附属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人才引进程序。

按照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人才引进工作的标准及程序执行。

第三十三条 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按照学校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实施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我校非广州、珠海的附属医院公开招聘人员管理办法,由学校另文制定。

第三十五条 各附属医院招聘非事业编制人员,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报学校审批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1年第6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附属医院(中心)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中大人力资源〔202010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