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平、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17〕176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及资金日常存放管理。
资金存放银行包括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和定期存款存放银行。
银行账户开户银行是指学校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等对公结算账户以及薪酬代发、学费代扣等师生业务个人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一般默认选择学校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
定期存款存放银行是指学校将对公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转出对公结算账户进行定期存款存放的银行。
第三条 学校资金存放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各项工作须按上位规范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实施。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负责建立资金存放管理制度、制定银行遴选实施方案、落实资金日常存放管理工作等,确保学校资金存放工作平稳、有序、高效开展。
第二章 资金存放银行遴选
第五条 学校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竞争性方式是指学校组建资金存放银行遴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统筹安排和组织开展银行遴选活动,公开邀请各银行报名参与竞争,组建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参选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六条 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组长、成员及秘书单位由财务处在银行遴选实施方案中拟定,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决定学校资金存放银行遴选活动的工作原则、组织分工和各项重大事项,具体包括明确实施工作分工、决定遴选过程中出现的投诉及争议处置应对方案等,确保学校合法、合规完成资金存放银行遴选有关工作。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落实学校资金存放银行遴选活动的实施工作,具体包括开展遴选活动、确定评选委员会成员等,确保学校高质、高效完成资金存放银行遴选有关工作。各小组成员应当根据领导小组决定的分工安排,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学校资金存放银行遴选工作。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由学校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
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与参选银行不存在利害关系。外部专家从其他高校或事业单位选择,应熟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和银行支付结算业务。
第八条 参选资金存放的银行应为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相应服务校区同城设有分支机构。
第九条 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表见附件)的评分指标与评分方法。
(一)评分指标。
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三大类指标。
经营状况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等,可分为净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资产利润率、流动性比例五项指标。参选银行已上市的,指标数据来源于已披露的最近一年年度报告中全行(含该银行总行及下属所有分支机构,下同)数据;参选银行未上市的,指标数据一般来源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中全行数据。
服务水平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资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支持学校建设的力度水平,各分项指标和权重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利率水平指标主要指资金存放银行承诺的活期或定期存款利率,各项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二)评分方法。
单个评选专家对某个银行的评分=∑经营状况中单项指标得分×分项指标权重+∑服务水平中单项指标得分×分项指标权重+利率水平指标得分×本项指标权重。
参选银行最终得分为评选委员会中全体评选专家评分的算术平均数。评选委员会人数在5人以上的,参选银行最终得分为去掉全体评选专家评分中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数;存在多个最高分或最低分的,只需去掉一个最高分或最低分。
第十条 资金存放银行遴选活动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制定银行遴选实施方案。财务处结合学校资金存放业务需求制订银行遴选实施方案,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实施方案须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建情况、遴选业务范围、参选银行基本资格及合作要求、业务评选指标及方法、遴选流程、遴选风险及预案、遴选必要响应材料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二)执行银行遴选实施工作。工作小组通过发布遴选公告、接受银行报名参加遴选、组建评选委员会和评选现场工作小组、评选中选银行、公告评选结果等环节确定学校资金存放银行。
1.工作小组制定银校合作服务协议模板和遴选文件后,在学校主页等重要对外公开媒体上发布遴选公告并接受参选银行报名。
2.每项银行账户开户业务的参选银行应不少于3家,定期存款业务的参选银行数量应大于拟选择的存放银行数量2家以上。报名截止后参选银行数量不足的,可公告延长报名截止时间或扩大遴选公告刊登范围,直至参选银行数量达到要求。
3.评选当天,评选委员会根据遴选文件规定的评选流程,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选银行进行综合评分,择优推荐中选银行。
4.工作小组将评选结果在原发布遴选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内,各参选银行对评选结果提出书面异议的,由工作小组负责处理,具体处理结果和方式应当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5.公示期结束后,工作小组将资金存放银行遴选结果向校长办公会通报,并在原发布遴选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中选结果公告。
(三)签订银校合作服务协议。财务处在银行遴选实施方案或遴选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组织资金存放业务中选银行与学校签订银校合作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没有特殊原因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应在5年内保持稳定,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应在2年内保持稳定。
第三章 资金日常存放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对公结算账户内应保留足够的活期资金,确保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和突发性、临时性资金需求。在确保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对公结算账户内资金仍有较大余额的,可基于资金收益最大化原则转出进行定期存款。
第十三条 财务处在预测资金流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每笔定期存款的资金规模和期限。单笔定期存款金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但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每笔定期存款应当采取竞争性报价方式确定存放银行。财务处邀请定期存款合作银行对某笔定期存款进行竞争性报价后,选择利率报价最高的一家银行作为该笔定期存款的存放银行。如多家银行利率报价最高且相同,则报价时间靠前的银行获得该笔定期存款的存放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或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资金转到现有校区以外的异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定期存款。
第十五条 学校资金日常划转和调拨须按《中山大学资金支付与内部调拨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审批或通报程序。
第四章 资金存放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与约束,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在盘活银行账户存量资金的同时,应严格执行上位规范,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存放规范性、安全性。
第十七条 学校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实行利益回避原则。学校主要领导、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校领导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在银行分支机构工作的,该银行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学校资金存放备选银行。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要求资金存放参选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十九条 学校发现参选资金存放业务的银行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取消该银行参选学校此次资金存放业务的资格;已将该银行确定为资金存放银行的,应当与其终止合作、收回资金,并重新选择业务合作银行:
(一)该银行未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分材料,或者未履行承诺利率;
(二)该银行拒绝向学校出具廉政承诺书;
(三)该银行拒绝与学校签订银校合作服务协议;
(四)发现并经核实该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存在其他与本单位资金存放相关的利益输送行为。
对于上述第(四)款问题,学校应将发现的问题及核实情况经教育部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按照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财务处应当跟踪落实银校合作服务协议的履行情况,定期开展资金存放银行的服务评价工作。发生违约情形的,学校须按协议约定依法追究资金存放银行的违约责任,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第二十一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故或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学校应当及时变更开户银行或收回定期存款资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内部监管部门应对学校资金存放业务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和纠正资金存放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应当履行好职能监督职责,加强对各项资金存放业务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定期对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学校资金调拨等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及时纠正未按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及调拨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好审计监督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资金存放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履行好专责监督职责,列席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相关会议,对资金存放银行遴选过程及后续业务开展进行“再监督、再检查”。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财务处在学校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中履行责任不到位或其人员存在失职失责、治理不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有关部门及其相关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具体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赔偿学校遭受的经济损失或退还违规所得;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调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学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且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经营性公司、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工会的资金存放管理事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1年第3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学校资金存放管理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
附件:中山大学资金存放银行综合评分指标表
附件
中山大学资金存放银行综合评分指标表
表1 银行账户开户业务综合评分指标表
类别 |
分类 分值 |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单项 分值 |
经营 状况 |
35分 |
净资产总额 |
(本机构单项指标数值÷所有参选银行在本指标中的最大值)×0.07×100 |
7分 |
资本充足率 |
(本机构单项指标数值÷所有参选银行在本指标中的最大值)×0.07×100 |
7分 |
||
不良贷款率 |
(所有参选银行在本指标中的最小值÷本机构 |
7分 |
||
资产利润率 |
(本机构单项指标数值÷所有参选银行在本指标中的最大值)×0.07×100 |
7分 |
||
流动性比例 |
(本机构单项指标数值÷所有参选银行在本指标中的最大值)×0.07×100 |
7分 |
||
服务 水平 |
50分 |
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分项指标和权重 |
50分 |
|
利率 水平 |
15分 |
利率水平 |
(本机构活期存款利率报价值÷所有参选银行 |
15分 |
综合评分总计 |
100分 |
*注:
1.利率水平指标可以不设置,相应将经营状况指标权重增加到40分(各分项指标权重增加到8分),将服务水平指标权重增加到60分。
2.服务水平的分项指标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在银行遴选实施方案和遴选文件中明确。
表2 定期存款业务综合评分指标表
评分分类 |
分类分值 |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单项分值 |
经营 状况 |
45分 |
净资产总额 |
(本机构单项指标数值÷所有参选银行在本指标中的最大值)×0.09×100 |
9分 |
资本充足率 |
(本机构单项指标数值÷所有参选银行在本指标中的最大值)×0.09×100 |
9分 |
||
不良贷款率 |
(所有参选银行在本指标中的最小值÷本机构 |
9分 |
||
资产利润率 |
(本机构单项指标数值÷所有参选银行在本指标中的最大值)×0.09×100 |
9分 |
||
流动性比例 |
(本机构单项指标数值÷所有参选银行在本指标中的最大值)×0.09×100 |
9分 |
||
服务 水平 |
20分 |
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分项指标和权重 |
20分 |
|
利率 水平 |
35分 |
利率水平 报价 |
(本机构定期存款利率报价值÷所有参选银行 |
35分 |
综合评分总计 |
100分 |
*注:服务水平的分项指标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在银行遴选实施方案和遴选文件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