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中央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库集中支付行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建立健全国库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和学校国库管理制度,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国库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财〔2018〕3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手册(试行)》(教财司函〔2018〕67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库管理是指中央财政性资金纳入学校零余额账户管理,收入直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学校零余额账户或中央国库代理银行支付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零余额账户是指经财政部批准,学校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以下简称国库集中支付)是指中央财政性资金不再拨付到学校,而是通过零余额账户存储、支付和清算。学校依据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使用资金。

用款计划是学校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编制的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后作为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库集中支付下达至学校的教育拨款收入、科研拨款收入、其他拨款收入等财政拨款和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章制度,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国库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校国库零余额账户的开立、使用与变更工作。

(三)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收付结算、对账、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核对和会计核算工作。

(四)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数据统计和预警工作。

(五)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项目和国库预算信息关联号的对应关系,设置项目的国库信息,并通知发展规划办公室预算管理处(以下简称预算管理处)额度下达情况。

(六)负责根据预算管理处提供的用款计划,向教育部报送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和调整计划。

(七)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情况反馈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并汇总材料后报上级部门。

第六条  预算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要求提供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和调整计划。负责受理中央国库资金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调整申请。

(二)负责根据中央部门预算,完成中央财政拨款项目设立和拨款工作。

(三)负责中央财政拨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数据统计。

(四)配合做好国库动态监控中有关预算安排和执行问题的反馈工作。

第七条  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的学校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资料。

(二)负责统筹编制归口管理项目的用款计划,审核将授权支付调整为直接支付的用款计划调整申请。

(三)对于财政国库监控或检查发现的疑点或问题,配合提供佐证材料。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严格按照批复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预算安排进度。

(二)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合法性负责。

(三)负责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资料。

 

第三章  零余额账户管理

第九条  学校加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零余额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第十条  学校零余额账户为专用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第四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国库集中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使用国库资金时,学校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合理、合规选择资金支付方式。

(一)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至商品和劳务供应方账户。除财政部批准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特殊事项外,达到规定限额(单笔支付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支出应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二)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校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未达到规定限额(单笔支付金额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支出或者属于财政部批准的特殊事项应当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资金支付方式的选择应以财政部每年下发的通知文件为依据。财政部发文对支付方式的划分标准和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特殊事项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划分标准和特殊事项为准。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与原用款计划编报的资金支付方式不一致的,用款计划须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除财政部规定允许划转的情况外,学校不得从零余额账户向学校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的规定,未经申请、审核和备案,不得自行归垫资金。

 

第五章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非税收入是指学费、住宿费、函大夜大电大及培训班培训费、委托培养费和考试考务费。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按月集中汇缴方式上缴非税收入。每月终了前5个工作日内,学校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当月收取的非税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业务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和国库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的业务操作和使用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财务处将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由所在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由所在单位调减其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违规所得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存在失职失责应当问责的,经学校党委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对领导人员实行问责的实施细则》等规定实施问责。

第十八条  财务处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财务处在学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或者存在发现违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规定行为后隐瞒不报、治理不力等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损失,应当问责的,依照本细则第十七条有关措施以及部门内部奖惩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直接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地方政府投资专项支出,按照地方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2021年第3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21日起施行。学校现行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