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会计工作秩序,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提高会计核算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手册》(教财司函〔2018〕714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会计核算工作以“合法合规、资金安全、优质高效”为目标,包括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个环节,涵盖会计科目与辅助核算设置、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登记、会计报表编制全过程。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核算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是学校会计核算工作的实施部门,在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实施学校会计核算,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学校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指学校财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会计主管(一般指业务科室主管)、总账报表、支出核算、收入核算、工程核算、工资核算、资金核算、出纳、往来结算、税务会计、稽核、票据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档案管理等。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保证岗位工作的合理设置及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按照内部会计控制中“账、钱、物分管”的原则,确保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七条 学校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结合会计工作需要,并符合国家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学校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和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人员任免相关规定。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熟悉国家及学校各级财经政策、规章制度,定期参加继续教育,适应学校会计管理工作要求。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国家和学校秘密,除法律规定和经学校批准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学校会计信息。
第九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分管财务校领导负责监交。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对学校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二条 学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十三条 学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现汇账户可用外币计量,于年末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并入学校相关报表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会计电算化。会计核算软件的使用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
(一)客观性,即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二)完整性,即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三)相关性,即会计信息应当反映学校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并与报告使用者的决策、监督或者管理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学校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与预测。
(四)及时性,即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五)可比性,即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财务报告附注中予以说明。
(六)清晰性,即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七)实质重于形式,即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四章 核算科目与项目设置
第一节 科目设置管理
第十六条 科目设置包括会计科目设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置。
会计科目设置是指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会计科目体系,包括会计科目的类别、数量、级次、名称、核算内容等。
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设置是指在财政部发布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表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学校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体系,用于核算学校经费使用的具体用途。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学校统一的核算科目管理体系,设置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规范科目编码规则,形成会计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表,做好科目字典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科目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即所设置的科目应当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其统一的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二)全面性原则,即科目作为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其设置应当充分满足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记录和核算的需要,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内部会计核算体系;同时,每个科目均应有特定的核算内容、明确的涵义和界限,不能交叉重叠。
(三)相关性原则,即所设置的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在不违反会计核算要求、不影响会计处理和报表编制的前提下,可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核算科目;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明细核算,应当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四)稳定性原则,即科目体系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不宜经常变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连贯性、可比性。
第二节 项目设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是学校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辅助核算手段,通过分级分类设置项目的显示信息和控制信息实现。
显示信息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授权审批人。项目编码由一定位数的数字组成;项目名称根据项目批复文件、合同以及管理需求等设置。
控制信息是对项目特征的定义,反映项目编码实施过程中所设置的属性,包括资金来源(具体资金来源渠道)、资金性质(财政拨款/非财政拨款)、预算类别(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功能分类(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类、款、项)、拨付方式(国库直接/国库授权/实拨)以及学校管理等信息。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学校统一的核算项目管理体系,规范项目编码规则,对项目编码的位数、含义、使用权限等进行规定,形成项目编码集,做好项目编码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学校核算项目信息应当适应管理和分析需求的变化,具有一定的可扩展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编码及设置应当遵从以下规则:
(一)项目编码由部门号和项目号组成。其中:
1.部门号与学校统一发布的部门编码保持一致。
2.项目号由特定位数的阿拉伯数字表示(目前为8位),反映项目类型、经费性质和资金来源,并适当预留位次用于代表具体项目的序列号。
(二)项目号根据项目类型进行分类编码,具体为:资产类项目以01开头,负债类项目以02开头,校级统筹支出类项目以1开头,净资产类项目以2开头,财政补助收入类项目以3开头,纵向科研类项目以4开头,教育事业收入类项目以6开头,横向科研类项目以7开头,上级补助收入类项目以8开头,经营收入类项目以9开头,其他类项目以5开头。
(三)项目所关联的科目根据对应关系在核算软件中进行预先设定。
(四)项目控制信息的设置应对各类经费预算属性和功能分类进行划分,满足财政管理、财务核算和分析统计需求。
基建项目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在不同的项目类型下设置控制信息,用于辅助核算基建项目的收入、支出、在建工程等。
(五)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授权审批人按照学校经济责任相关制度规定设置。
第二十二条 项目信息遵循“谁需求、谁维护”的原则,由学校财务部门相应业务科室负责项目信息字典的维护以及具体项目信息的更新。
需要增设项目信息字段的,学校财务部门相应业务科室提出申请,经处级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会计电算化管理人员在核算软件中进行设置。
第一节 原始凭证
第二十三条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包括发票、收付结算凭证、业务清单、报销确认单等各种单据及附件。
第二十四条 原始凭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记录要真实。原始凭证所填列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经济业务实际情况,符合国家和学校政策法规要求,不得弄虚作假和伪造凭证。
(二)取得要合规。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使用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并由外单位依法开具;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确认。
(三)内容要完整。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经办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并按业务流程规定签字或盖章。
(四)整理要规范。原始凭证须按票据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尺寸较小的票据须使用《票据粘贴单》平整粘贴,表明经济事项、金额、日期等要件信息应当清晰可见、不被遮挡。
(五)填制要及时。原始凭证应当及时填制,并在规定的报销时限内送交学校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原始凭证一般应在经济业务发生当年度内完成报销,最迟不得晚于次年度3月31日(特殊情况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票据将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规的原始凭证,还须予以扣留并向会计主管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节 记账凭证
第二十六条 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载经济业务简要内容,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会计凭证。
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其中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编号或者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科目、项目、金额、附件张数以及填制凭证的审核人员、复核人员、记账人员等。收款和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记账凭证的填制流程与基本要求如下:
(一)收单。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后,提交至学校财务部门相应业务承办科室办理收入确认、支出报销、往来款项处理等财经业务。
(二)审核。审核人员对收到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认单据的合规性、完备性和准确性,填制记账凭证,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实际记账金额应以提交的申请核定金额为限;对于不合规、不正确、不完整的单据,应予核减或退单处理。经办人员所填报科目、金额、分类等信息有误的,审核人员应予修改并按正确信息核算出账。
(三)复核。复核人员收到审核人员填制的记账凭证后,须对会计分录是否正确、附件资料是否齐全、业务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复核。
(四)出纳。涉及到款项收付的记账凭证,须在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收付手续。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已经复核的记账凭证办理资金收付,办理时应对收付金额是否准确、账户信息是否正确、结算方式是否妥当、资金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检查,并在核对无误后对记账凭证进行出纳复核。
第二十九条 记账凭证应当符合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会计职务与出纳职务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会计职务与审计职务分离。
(三)支票审核职务与支票签发职务分离,支票签发职务由出纳担任,其他会计人员不得兼任。
(四)银行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和人名章)保管职务分离,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等,按照编号顺序,按期装订成册,不得散乱丢失。
第三节 账务调整
第三十一条 账务调整是因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或因特定情况下,对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需要做出的会计账务调整。
第三十二条 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有红字冲销法、补充登记法、综合账务调整法。
尚未记账的记账凭证发现错误的,在不影响的资金收付分录的前提下,会计人员可以取消原记账凭证的审核或复核,并按正确的信息重新填制记账凭证,以更正错账。
第三十三条 调账凭证应当注明调整内容(科目、项目、金额等)和需做调整的记账凭证编号,并在已做调整的记账凭证上登记调账情况和对应的调账凭证编号。
第三十四条 经办单位需要调整支出项目的,经办人员须提交支出调账申请,列明调账事由、调账金额、调账明细、调出项目和调入项目等信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经办单位公章后报送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
第四节 会计账簿
第三十五条 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并做好记账结账工作。
第三十七条 记账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运用复式记账法对经济业务序时地、分类地登记到账簿中去。
结账是把一定时期内应记入账簿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后,计算记录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并将余额结转下期或新的账簿。其中,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日结账,其他账簿应按月、季、年结账。
第三十八条 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在次年依次整理归档,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账工作,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
第五节 会计报表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是对日常核算的资料按既定的格式、种类和口径进行汇总反映和综合反映的报告文件。
第四十一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不同会计年度的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将学校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或部门的会计信息纳入学校报表编制范围,即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项目,并抵消学校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学校报表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会计报表对外报送时,须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分管会计校领导和校长(学校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四十四条 发现会计报表有误的,会计人员应当办理更正手续;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会计报表已对外报送的,应当通知接收单位同步更正。
第六章 会计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应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实行会计监督。会计监督的实施依据包括: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准则;
(三)广东省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学校会计管理制度;
(五)学校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下列不当行为或事项,学校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按照职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一)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伪造、变造、隐匿、故意毁灭会计档案;
(三)授意、指使、强令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或者编造、篡改会计资料;
(四)账外设账,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
(五)审批手续不全、违反规定不纳入学校统一会计核算、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六)违反学校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的经济活动;
(七)其他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或事项。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会计人员应向会计主管或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请求予以协助;情况严重的,学校财务部门应向校领导报告,请求作出处理。超出所授职权范围的,学校财务部门应向学校相应职能部门或者校领导报告,提出书面意见的预警,请求查明情况、作出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应当对学校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查阅手续、销毁办法等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学校实行会计电算化形成的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学校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校财务部门应当进行督促整改,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者损失应当问责的,学校按照权限对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进行责任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纳入学校财务报销失信名单;
(五)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调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七)组织处理。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违规所得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存在失职失责应当问责的,经学校党委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对领导人员实行问责的实施细则》等规定实施问责。
第五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学校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学校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本款规定的违法人员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在学校会计核算管理工作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损失,应当问责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有关措施以及学校财务报销监督实施办法、财务部门内部奖惩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直接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学校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有关事宜在本办法未予明确的,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0年第27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