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学院、产业集团、直属系及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学校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建立适合学校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以合理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
第五条 学校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及适应性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内部控制组织体系由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内部控制工作小组、内部控制秘书单位、内部控制实施单位及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部门组成。
第七条 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设组长2名,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1名,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担任;成员若干名,由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及校长助理组成。上述成员实行席位制,因岗位或职务变动,自动调整。主要职责如下:
(一)规划和制定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思路、工作重点;
(二)领导学校各部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三)审议学校年度内部控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
(四)其他需提交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审议事项等。
第八条 学校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一名,组长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财务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发展规划办公室(预算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科学研究院、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财务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总务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产业集团等的负责人。上述成员实行席位制,因岗位或职务变动,自动调整。工作小组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二)协调解决内部控制建设中发现的问题;
(三)审核学校年度内部控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
(四)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是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秘书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全校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各部门(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具体包括梳理各类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二)组织各部门(单位)填报年度内部控制报告;
(三)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建设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协调外部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检查;组织、跟踪内部控制建设缺陷整改,督促落实整改建议;
(四)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实施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管理本部门(单位)流程文件,根据政策、业务及管理变化情况,开展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建设措施,更新流程文件,开展内部控制报告填报;
(二)根据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部门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评价标准,开展本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自查、自评工作;
(三)落实本部门(单位)控制缺陷整改工作;
(四)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处是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部门,负责对全校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开展内部评价与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对全校内部控制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活动,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整改;
(四)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当学校的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新评估,以确保新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组织各部门(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编制风险评估方案,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包括学校层面风险评估及业务层面风险评估。
(一)学校层面风险评估应重点关注:学校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及其他情况。
(二)业务层面风险评估应重点关注:学校的预决算管理情况、收支管理情况、采购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合同管理情况、科研管理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及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收集与本部门(单位)相关的内、外部经济活动风险信息和风险事件案例,分析风险信息和风险事件,总结风险应对经验和风险损失教训,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针对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及的重大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报财务处汇总;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由财务处提交内部控制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应贯彻实施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财务处应跟踪、评估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在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可通过使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方法,结合风险评估,针对风险点选择应对措施和程序,将经济活动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第四章 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包括学校层面及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 学校层面的内部控制即学校的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建设的基础,直接影响、制约着内部控制建设的建立与执行,主要包括发展规划、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会计系统和信息系统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包括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科研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所属企业管理、教育基金会管理及其它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包括梳理学校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按照业务流程办理具体事宜。对于存在缺陷的业务流程应及时更新,不适用的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应于每年年初组织各部门(单位)做好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对本业务或职能范围内的报告内容进行填报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按照“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岗位化、岗位职责化、职责表单化、表单信息化”的思路,建立健全信息的收集、加工、报告和传递流程,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推进本部门(单位)信息系统建设,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处理、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促进经济和业务活动的信息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内部控制中的支撑作用。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是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由审计处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和相关规定,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对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评价应主要考虑合法合规性、全面性、重要性及适应性方面。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对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评价应主要考虑各项经济业务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否按规定运行;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第三十条 审计处在完成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后,应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根据审计权限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有效进行整改落实,提高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性和有效性。财务处应当协助并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整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或人员应当自觉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财务审计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整改。
财务处应按规定协调组织各部门(单位)实施内部控制建设,协助并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审计处应按规定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对各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与执行情况实施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中存在下列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实施内部控制建设;
(二)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评价,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控制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拖延或不组织落实问题整改、整改不力、屡改屡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组织内部控制建设、评价与监督中存在以下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组织实施内部控制建设;
(二)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职业规范、内部控制指南及本办法实施风险评估、评价与监督,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隐瞒查出问题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三)履行对各部门(单位)问题整改监督职责不到位;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单位秘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其他管理不善、治理不力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有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与其所在单位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由所在单位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由所在单位调减其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违规所得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所属企业及其他附属单位应结合上位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实施内部控制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0年第15次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