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产业集团及各有关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对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学校会计要素包括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要素。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实行收付实现制核算。
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外汇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在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资源调节配置、统一会计核算管理的前提下,构建多层次经济责任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是学校财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在党委常委会授权下对学校财务管理有关事项做出相应决策。涉及“三重一大”的财务管理事项,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议事机构,对学校日常运行中出现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研究或审议。
预算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协调、规范学校预算管理重大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并向学校提出决策建议,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管、对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评等。
第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担负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分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要求组织领导我校的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校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经工作,统一实施学校会计核算。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内部控制执行机制。
第十二条 校内非法人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
二级财务机构作为学校财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学校主要校领导、副职校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学校财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注重绩效。
第十八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评价和监督,遵照《中山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决算报告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进行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学校决算的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及上报、信息公开、数据资料保管和利用管理,遵照《中山大学部门决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教育拨款收入,即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拨款,包括教育基本支出拨款和教育项目支出拨款。
2.科研拨款收入,即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包括科研基本支出拨款和科研项目支出拨款。
3.其他拨款收入,即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除教育拨款收入、科研拨款收入以外的其他财政拨款,包括其他经费基本支出拨款和其他经费项目支出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取得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七)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及承担收费工作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确认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一)各项现金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严禁自收自支。各单位应当做好现金日记账登记管理,并在取得现金收入2个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上交学校财务部门或直接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各项银行来款收入必须转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各单位应当及时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收入确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票据,各类票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作废及撕毁。学校财务部门对各类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严禁私自印制、购买收费票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入责任需落实至相关职能部门,保证年度收入应收尽收。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根据活动类别,事业支出可以细分为教育支出、科研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和其他事业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利息支出、现金盘亏损失等。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确定的预算控制数控制本级各类支出,不得随意超预算,严禁无预算支出。
第二十九条 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开支,会计人员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 学校资金支付与内部调拨根据业务性质、资金额度的不同建立分层授权审批联签制度。校内各项经济业务的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学校资金支付与内部调拨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并根据款项用途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报销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出责任需落实至相关职能部门,保证年度支出计划的完成。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成本核算指引等有关规定开展成本费用核算工作,提高行政运行和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第三十六条 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学校费用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用,即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教育费用,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所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的各项费用。
2.科研费用,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的各项费用。
(二)单位管理费用,即学校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费用。包括:
1.行政管理费用,即学校本级开展的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后勤保障费用,即学校统一负担的开展后勤保障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离退休费用,即学校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工资、补助、活动经费等各项费用。
4.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即由学校统一负担的除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各项管理费用,如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三)经营费用,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资产处置费用,即学校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转销的被处置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支出。
(五)上缴上级费用,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费用。
(六)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即学校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费用。
(七)所得税费用,即学校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八)其他费用,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坏账损失、罚没支出、现金资产捐赠、出资成立非企业法人单位以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财务会计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三十八条 成本核算是指学校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实现其职能目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各项资金的结转工作,准确、及时反映各项资金的结存和结余情况。
第四十四条 预算结余是指学校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第四十五条 预算结余包括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非财政拨款结转。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包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经营结余和其他结余。
第四十六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剩余部分可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专用结余反映学校按照规定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的变动和滚存情况。
第四十九条 经营结余反映学校本年度经营活动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年末结账后余额为负的,不予结转,以反映学校累计发生的经营亏损。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五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学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提取比例标准(职工工资总额的3%)和提取额度限制(不超过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核定并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留本基金,即使用捐赠资金等建立的具有永久性保留本金或在一定时期内保留本金的限定性基金。
(四)其他专用基金,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各项专用资金。
第五十一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五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财务部门提出具体提取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策后按要求报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健全完善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
(二)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开立不同类型的银行账户,并控制开户数量。
(三)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国库零余额账户,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不得超范围、超用途、跨类款项使用国库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四)学校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五)学校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核销。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
(六)学校存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应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及时处理。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五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合理计价,财务部门及时入账;对各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学校对对外投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与处置应当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凡需报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
学校资产使用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六十一条 借入款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款项,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审批程序和学校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本着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控制借入款项规模,保证及时还本付息。
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六十二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未及时与各单位或者个人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学校应付及预收款项实行“定期清理、及时结算”的管理原则。各单位应当加强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及时认领、结算、入账和清理,确保相关手续真实、完整、合规。
第六十三条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款项,包括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教育收费、应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对于应缴教育收费,学校财务部门要积极准备资金,保证按规定缴纳;对于应缴税费等,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无故拖欠。
第六十四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学校接受委托取得受托代理、代管资产时形成的负债,包括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等。
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项目明细进行收支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透支使用。学校不接受与本校事务无关的委托代理、代管资产业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做好受托代理负债的收支核算和清理结算,严格监督各类受托代理、代管资产的收支行为。
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全校外汇收支业务。各单位组织的外汇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交学校,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向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办理存款或结汇等手续。严禁各单位或个人挪用、私分外汇收入。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私设外汇小金库,炒买炒卖外汇,逃汇套汇和将外汇存放境外,凡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外汇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开支,学校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第六十九条 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表是对学校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
第七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收支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校财务部门组织落实编报财务报告的有关工作,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协助。
第七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七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负债构成、资产资金使用、收入支出状况、成本核算计量、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可以灵活运用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和差额分析法等方法进行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学校可以根据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特点增加适用的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实施财务监督。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开展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是指财务部门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要求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审核和监督,主要包括对原始凭证的监督,对实物、款项的监督,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对预算、财经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伪造、变造、篡改原始凭证和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记录行为的监督以及对财务信息公示的监督。
专项监督是指财务部门结合工作计划,按照学校财务稽查规程等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的调查、核查、稽查、检查、评价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审查信息联动机制和财务行为信用制度。对于违规失信的财务行为,财务部门根据学校财务报销监督实施办法或其他管理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履行相关手续,认真落实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处罚决定。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学校财务部门应当进行督促整改,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者损失应当问责的,学校按照权限对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进行责任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纳入失信名单;
(五)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调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七)组织处理。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时依法责令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存在失职失责应当问责的,经学校党委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对领导人员实行问责的实施细则》等规定实施问责。
第八十条 学校财务部门在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损失,应当问责的,依照本规定第七十九条有关措施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直接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学校资产经营性公司的财务管理遵守企业财务通则,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规定,并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第八十三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和校友会的财务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可结合本制度规定的相关内容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规定,并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第八十四条 学校附属单位根据其单位性质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可结合本制度规定的相关内容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规定,并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经2020年第9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14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大财务〔2005〕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