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教财司函〔2019〕30号)和《教育部财务司关于落实〈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9〕15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企业是指学校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所属各级企业,以及学校所属各级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占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学校或教育部报告,并由学校或教育部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学校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机构,职责主要为:
(一)制订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办法;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授权,做好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工作;
(三)负责国有资产评估备案项目档案管理及有关信息报送工作;
(四)学校交办的其他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工作。
第五条 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教育部负责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为中山大学的资产评估项目按教育部规定流程由我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二)学校负责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非中山大学的资产评估项目:
(1)资产经营公司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和所属各级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2)学校二级事业单位所属企业、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2.所属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项目;
3.一级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项目;
4.其他应由学校备案的评估项目。
第六条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章 备案工作程序
第七条 所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 产权占有单位应当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规办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手续,并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相关国有资产定价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产权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6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前,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应对其投资设立的各级企业(含委托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以下初步审核:
(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六)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收到产权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审核意见。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逐条答复审核意见,并根据审核要求进行补充修改,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完善后的备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答复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复审;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严格履行评估备案材料的内部审批报批程序,建立完善资产评估备案专用章实施细则,规范用印程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经办人、审核人对经济行为合法性、国资管理合规性和评估价值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国资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加盖“中山大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审核。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事项申报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委托方、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
(三)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等;
(四)评估所涉及的资产改制重组或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等)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等);
(六)被评估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七)评估基准日及上一年度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
(八)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为学校的资产评估项目按上述程序和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按《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的要求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章 备案结果管理
第十四条 评估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产权占有单位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评估备案表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当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报告的结果。
第十六条 评估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评估备案表一式四份。一份留存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一份送产权占有单位,一份送资产经营公司,一份送学校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对备案项目逐项登记,评估备案表连续编号,与资产评估报告同时管理,所有备案项目申报材料登记造册,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项目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国资处;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年度备案工作整体情况报告提交教育部财务司国资处。
第四章 备案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产权占有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评估项目的任何申报材料。备案工作必须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完成,不得事后备案;不得备案已过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的项目;不得备案各类形式的追溯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估备案项目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导致学校国有出资人部分或完全退出被评估企业的,必须理清被评估企业历史上所有产权变动行为,确定历次国有产权变动都按政策规定履行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程序,确保国有资产无流失风险。
第二十二条 评估备案之前需要履行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的,包括但不限于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应先履行其他程序,不得简化或省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产权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在资产评估及备案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构成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或产业集团纪委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党政领导人员及有关单位存在失职失责应当问责的,经学校党委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中共中山大学委员会关于对领导人员实行问责的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实施问责。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产权占有单位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可要求产权占有单位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由2019年第9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教育部批复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